近年来,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对闭合性证据环缺乏认识,导致“扣扣子”式错误一再重演,陷入一个环节出错,下一个环节跟着错,一直错到底的司法怪圈。典型错案体现了证据采集、证据审查和证据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闭合性证据环必须在整个诉讼体系之下进行多维构建,控、辩、审三种职能应相互配合、有机统一。在类案检索深度应用背景下,应当尽快建立证据环的统一认定标准,依法完成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审判定罪等诉讼活动,从而使法官排除合理怀疑,形成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内心确信,得出正确的裁判结论。
一是作为证明待证事实依据的资格,证据彼此相互独立,在满足证据能力即证据有合法来源、证据采集过程合法、证据结果合法三要件时,证据之间地位平等。由于闭合性证据环中的证据彼此不重复,闭合性证据环中的证据对于证明同一待证事实来讲,证明能力是同等的,类似于证据圆环上的每一点到待证事实这一圆心的距离相等。二是闭合性证据环由四种以上证据组成,分布于证据环中不同点。闭合性证据环必须要有四种以上证据构成,该四种证据属于书证、物证、录音录像等七类法定证据之一,且分布于证据环不同点的证据必须具备延续性、封闭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四种证据以上的闭合性证据环应具有立体结构,避免线性和单一性,从多维和多角度证明待证事实,形成“碎片组合”。就犯罪构成而言,不同的证据种类具有不同特点,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辩解和供述、侦查实验、鉴定意见等证据可以从不同角度还原犯罪主体、主观、客体、客观等方面的证据事实。三是闭合性证据环上的任何证据,彼此相互印证、不相矛盾。闭合性证据环中涉及时间、地点、人物、内容、原因等证据,证据之间存在并列、递进、补强等内在逻辑关系。待证事实是一步一步被还原的。犯罪事实发生于生活之中,是行为人在特定时空作出的犯罪行为,即使行为人不符合常人的思维习惯,其在犯罪过程中留下的蛛丝马迹,也就是种种证据,相互间也必然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这是由刑事案件中证据特征和证据形式的多样性决定的。四是闭合性证据环有一个圆心,所有证据指向同一待证事实。闭合性证据环中已知证据推导出的证据结论是唯一的,任何不利证据或现有反证均无法推翻。侦查机关从收集的证据得出犯罪事实的结论,若证据出现不闭合情形,证据就不能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也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更无法形成唯一的证据结论。
类案检索深度应用背景下,根据闭合性证据环在证据组成、内在逻辑、证明能力和证明结论等四方面特征的分析,可以概况闭合性证据环的构成要件:一是证据表里符合“四性”要求。所谓闭合性证据环中的证据适格,即证据必须满足“四性”:符合连续性要求。侦查、公诉、审判程序合法是认定证据环闭合性的重要前提之一,公检法机关对案件如果没有管辖权,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有违反程序且无法补正的,就不具有连续性,导致证据环无法闭合。符合封闭性要求。证据不能具有发散性,对于有多种可能的证据,一般应予以排除,除非该证据系定案的关键证据,在此情况下,必须通过其他证据佐证或法律鉴定,才能嵌入闭合性证据环。符合合理性要求。证据解释出的结果应符合一般人的认识和理解标准,对于超出一般人合理怀疑的证据,必须充分说明其正当理由。符合合法性要求。证据的采集、固定、勘验、提取、鉴定等程序必须合法,如果在证据样本提取、勘验现场、鉴定等过程出现缺陷或重大失误,则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二是证据结论对应待证事实。待证事实作为证据环的圆心,必然成为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根本指向,一切证据活动皆应围绕此进行,从而完成证据环闭合。若证据环不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则证据环必然不闭合。刑事诉讼中,待证事实主要指犯罪构成和量刑。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实体方面涉及时间、地点、人物、内容、原因等证据,并且证据之间存在并列、递进、分合、补强等内在逻辑关系;待证事实程序方面涉及公开审判、回避、告知权利、审判组织等证据。闭合性证据环要求已知证据可以推导出未知的证据结论,而任何不利证据或反证均无法推翻该证据结论。经过严格规范的庭审程序,证据丝丝相扣,形成闭合性的证据环,即使被告人当庭翻供,但因不能说明翻供原因或推翻业已形成的闭合性证据环,不能否定证据环所证明的犯罪事实。三是外部证成形成“四点共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确信标准“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与西方“排除合理怀疑”都具有模糊性,且目前仍然未建立证据环的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仅有被告人供述不能定罪,因此时没有形成闭合性证据环,当然无法令人形成内心确信。该条又同时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定罪,这就表明闭合性证据环外部证成形成“四点共圆”,就能够排除任何合理怀疑,形成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内心确信,即使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也可以毫无迟疑地定罪结案。
(作者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