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包”骗取他人钱财 男子获刑六年
中国法院网讯(孙百灵)“丢包”诈骗手法虽然常见,但是却仍有不少人上当受骗。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利用“丢包”技俩多次诈骗他人钱财案,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9日,孙某伙同李某、王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岳阳县实施“丢包”诈骗,几人分工明确。由李某故意在被害人童某面前丢下一沓钱后离开,王某随后将钱捡起,并声称要与童某一起分钱。两人交谈之时,李某返回找钱,并谎称丢失的钱是公款,以要童某和王某帮其作证“自己没有贪污公款”为由,将童某诱骗上事先停放在不远的汽车。孙某则在车上假扮李某的老板,再次询问童某是否拾得丢失的钱。在得到童某否认后,孙某几人前往童某家中,要其将现金、首饰和发票拿出来“核对”以避嫌。就这样,孙某几人相互配合,骗得童某现金1万余元、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耳环一对。经鉴定,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3168元。
2015年8月至9月,孙某等人在临湘市、岳阳县等地,多次采取“掉钱、捡钱、分钱”的“丢包”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作案8起,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2019年10月,孙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缴了部分赃款,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据悉,这并非孙某首次犯法,2013年6月,其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孙某多次骗取他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孙某退缴了部分赃款,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孙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丢包”诈骗通常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犯罪分子相互掩护、配合预设骗局,假装丢失钱财或贵重物品,利用受害者贪图小便宜的心理,以“见者平分”为诱饵,骗取受害者的现金、银行卡或金饰品等。广大市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勿贪图小便宜,如遇骗局,要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