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实施。该《条例》除了规定了本市全域禁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之外,对放生动物也作出严格规定:单位和个人可参加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的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违反者将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将放生活动纳入地方立法规范,与禁猎、禁食野生动物同等重视,北京首开先河。
放生本来是一桩功德无量的好事,意在表达对待一切生命的平等心、爱心。然而近些年来,放生活动越来越规模化、商业化,呈日渐泛滥之势,很多时候甚至走向反面——不仅没有起到保护生命的效果,反而由于缺乏科学认知,导致许多放生行为最后演变为“杀生”。
比如,许多被放生的动物属于人工饲养,根本没有野外生存能力,最终不是饿死,就是被其他动物杀死。而许多放生者不顾动物的野外生存条件,盲目而行。有媒体曾报道,很多善男信女凿开冰面在北京后海放生黄鳝、乌龟、甲鱼、甚至热带鱼等五花八门的水族动物,结果因为缺氧和气温太低,所放动物几乎无一生还。至于把淡水鱼放进大海,把海水龟丢进河湖,把沼泽龟和山龟放进海等荒唐事,更是屡见不鲜。
大量放生活动背后,还形成了一条黑色交易链。比如有的地方一次放生鸟类动辄上万只,催生出大量的市场需求,许多人因此不择手段滥捕野生动物。由放生而捕捉、再放生而再捕捉,形成了恶性循环。
除此之外,有些放生的动物属于外来物种,不仅有着极强的野外生存能力,还有着生长速度快、高繁殖等优势,将大量掠夺其他动物的食物,导致其他物种大量死亡,危害本地生物多样性。有的放生活动还威胁到人类本身的安全,如眼镜蛇等毒蛇放归山林造成民众恐慌,海鳗被放归沙滩攻击游客等,类似事件不断上演。
缺乏科学指导的放生,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会伤害物种安全和生态平衡,其危害许多时候并不亚于偷猎。因此,有必要像打击偷猎一样,严格规范放生行为。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过,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较为笼统,因此在现实中一直难以落地。这就要求各个地方在地方立法中将法律进行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对此,《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无疑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按照该条例,一般单位和个人今后无权组织放生活动,只能“参加”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的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这从源头卡住了放生活动无序状态。擅自实施放生活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罚则也非常明确,具有很大的震慑力。
当然,该条例的具体实施效果还需要进一步观察。相信在眼下这个特殊时期,野生动物交易得到全面禁止,野外放生行为也会得到严格约束。不过,要想法律规定一以贯之地执行,相关部门还需要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为放生行为的审核、组织、服务以及相关监督执法“立规矩”。
不让“放生”游离于法律之外,更多地方都应像北京一样,在地方立法中尽快加以补充完善。让放生的善意接受法律的规制,得到科学的指导,政府部门当主动作为。只有如此,放生活动才不会“好心干坏事”,不会成为生态系统和公共安全的负担和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