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动物防疫制度体系建设,正是着眼于构建动物养殖安全的保护体系,为产业发展和肉食消费提供制度保障。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4月26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按照全面提升动物卫生水平的目标,对动物防疫方针、防疫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等调整完善,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
动物防疫关乎养殖产业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与社会经济生活息息相关,并且各类安全因素彼此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比如,动物疾病会导致养殖业产生经济损失,同时含有疾病的动物产品进入餐桌,人们食用后可能会危害到自身健康;没有防疫检疫安全把关的野生动物可能含有致病性病毒、细菌、寄生虫等,用于食用、驯化、饲养等交易,与人接触以及跨区域流动后,可能对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以及生态环境带来系统风险,甚至出现动物向人传播重大传染性疾病的风险。
这些都需要通过加强乃至实行强制防疫、检疫,守好最后一道安全门。比如,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除了强调禁食、禁止交易之外,还应该包括一些非食用的其他用途,如科研、展示等,这一直都是动物防疫管理的薄弱环节。
此次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突出的“六个强化”,就包括“强化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检疫检验”,此举也是落实《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旨在织密动物公共卫生安全防护网。
动物养殖的产业安全与食品安全互为表里,同时决定着动物防疫管理的现实成效。长期以来,我国动物养殖零小散乱,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弱,防疫投入不能得到保证,还有一些蛇、竹鼠等动物特种养殖游离于防疫体系之外,安全保障的可靠性不强,同时产业零散导致防疫监管涉及千家万户,增加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
通过修订法律,提高养殖者、经营者的防疫责任,提高动物养殖业的门槛,也是一种倒逼机制,既促进养殖业向科学化、规模化、规范化转型,又可以给监管减负促进提质增效。此次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有针对性地“强化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着力点就是改变动物防疫“削足适履”的现实,推动构建安全健康的动物养殖产业环境。
动物养殖防疫的根本是提高对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疫病的防控应对能力,比如去年的非洲猪瘟几乎让国内养猪业遭遇毁灭式重创,对每个人的影响都是切身的。提高动物防疫能力,包括动物病疫研究免疫的基础保障、及时有效的监测预警、科学精确的应急处置,用健全的体系,保障防范动物疫情于最初,以最小的代价换取行业的整体安全。对此,修订审议稿有针对性地“强化对重点动物疫病的净化”“强化动物疫源疫情的监测预警”“强化动物防疫制度体系建设”,正是着眼于构建动物养殖安全的保护体系,为产业发展和肉食消费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