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乡村建设能有效地促成乡村有效治理秩序的形成,让法治信仰有机融入到农业农村发展过程,最大限度地激发制度活力和社会活力,实现人居环境和谐,人民生活安定、乡村秩序井然。
今年是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指出:“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要持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减贫战略和工作体系平稳转型。”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核心在乡村治理的有效衔接。着力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进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有效过度,实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治理目标,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完善涉农立法是前提。“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通过完善立法,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互衔接,做到乡村发展于法有据。党的十八大以来,脱贫攻坚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取得了决定性的成就。但是,前期的发展很多是依靠政策的引导,难免存在立法保障缺失、权力失范、权利缺失、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乡村建设向纵深发展必须借助法律的引领、规范、保障和推动作用,依靠法治规范解决农村农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将近几年在农村建设开发方面行之有效的经验,通过立法将其法定化、制度化,使其上升为国家法律。同时,结合地方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实际需求,将各地乡村发展政策转化为地方法治,制定有利于地方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当然,对于不适合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完善。
加强法治乡村建设,规范行政执法是关键。“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乡村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让立法意图得以实现,使农业农村发展按照法定规则运行。但是,由于乡村治理空间的繁杂性和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分散性,为规范涉农行政执法制造了很多困难。比如:执法主体不规范、执法机制不健全,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规范乡村执法,提升乡村执法效度。一是完善乡镇综合治理体系,明晰各站所职责划分,按照“科学管理,集中调配”的原则,构建以“乡镇政府为中心、各职能站所为主体、村级组织为辅助”的综合执法体系,增强执法力量,规范执法主体。二是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执法,加强执法监督,保证公正文明执法。三是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强化司法服务是保障。“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本质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行政执法或者司法裁判,而在于社会本身。针对城乡二元结构,加之存在“地方试点、政策先行、法律完善”的乡村改革逻辑,现实农村法律服务已经明显落后于实际发展需求,必须加强司法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为乡村治理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根据行政村区域划分合理设立诉讼服务点,灵活采取远程开庭和巡回审判形式,为村民提供“一站式”的诉讼服务。关注农村现代化发展,妥善处理各类涉农纠纷,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助推农村改革发展。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关注妇女儿童、农民工权利保护,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加强诉源治理,践行“枫桥经验”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建立乡村两级纠纷调解联络机制,形成大调解格局。
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创新法治文化是基础。“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通过近几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农村整体法治意识有所提高,但离法治乡村治理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就家庭生活性纠纷而言,比如出现家庭暴力,依旧顾忌熟人面子,大多数人选择隐忍,权利未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在资源生产性纠纷中,往往表现出契约精神不足,比如说土地流转纠纷上,农民违约往往具有偶发性和随意性。因此,一是必须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创新法治宣传的形式,特别是在涉及到农民权利的重要领域,通过制作宣传小手册和法治微视频、讲述法治故事、修建法治文化长廊等形式,积极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文化氛围。二是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定期对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合理地进行引导和诠释;对村民自治决策文件进行法律风险的评估,特别对基层选举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实现法治、自治、德治三者的合理互动与功能互补。
“良好的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和原则可以有效引导人们最佳地运用其智识,从而有效地引导有益于社会目标的实现。”法治乡村建设能有效地促成乡村有效治理秩序的形成,让法治信仰有机融入到农业农村发展过程,最大限度地激发制度活力和社会活力,实现人居环境和谐,人民生活安定、乡村秩序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