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开出首例虚假陈述“罚单”

2020-04-24 10:09:38
 

    中国法院网讯 (王莉莉 张翠芳)   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神圣权利,但是,个别当事人为了谋取利益,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以欺诈、伪造证据等方式混淆视听,结果不仅不能达到“胜诉”目的,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甚至还会承担刑事责任。2020年4月23日,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作虚假陈述的吴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武陟县法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等3人与被告吴某等4人、郑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辉县市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吴某在原审、二审、发回重审时,称其系实际车主。

  但是,裁判文书生效后,吴某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又称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辉县市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导致案件进入再审。

  武陟县法院认为,吴某存在虚假陈述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浪费了司法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吴某罚款5000元,限于2020年4月30日前交纳。吴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羞愧,后悔不已,对法院的处罚决定无异议,保证一定按期交纳罚款。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诚信地行使诉讼权利,在接受法庭调查或者作陈述时,应当按照事实情况,如实陈述相关内容,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凡是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该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田敏说道。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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