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在法院多次明确告知不得作虚假陈述的情形下,对案件的关键事实仍坚持作虚假陈述,并提供已经作废的账目作为证据,试图混淆事实。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王某开出了10万元诚信“罚单”,让他为自己在法庭上的说谎付出了代价。
2013年7月,王某借给张某夫妇200万元,张某夫妇出具了借条。后王某以张某夫妇未能还款为由,向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本息。诉讼中,张某夫妇提供与王某签订的《租赁经营还款合同》一份,陈述多年以来二人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某宾馆租给王某,该宾馆的经营收益已经足以抵销借款及利息。但王某则辩称,该合同处理的是双方之间的一笔400万元债务,与本案无关。
因王某坚持认为合同中所涉400万元债务是一笔独立的债务,如东法院要求其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举证。随后,王某举证了张某夫妇出具的多张欠条及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后经张某夫妇质证,法院认定上述证据系以往借款中已经结清并作废的账目。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张某夫妇出借200万元属实,但张某夫妇提供的《租赁经营还款合同》可说明,双方已协商用宾馆经营收益来抵销借款本息。王某坚持主张合同是张某夫妇用来偿还其他债务,并提供在以往交易中已经结清并作废的账目作为证据,存在虚假诉讼嫌疑。
随着法庭深入的调查以及张某夫妇的进一步举证,法院认定王某存在虚增债务金额,以达到长期霸占经营张某夫妇名下所有的该宾馆、侵占对方财产目的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遂裁定驳回王某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王某不服该裁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其在上诉状及二审庭审中承认,因心情紧张及法律意识淡薄,其就借款及宾馆租赁问题在法庭上没有如实陈述,该合同所涉400万元债务的确不存在,并认可宾馆经营收益抵扣案涉借款本息的事实。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证据类型之一,在一审法院要求王某本人到庭,并明确告知不得作虚假陈述,如经查实存在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将依法进行民事制裁的情形下,王某仍然对相关事实未作如实陈述。王某的虚假陈述行为违背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妨害司法秩序,依法应予惩戒。经院长决定,遂对王某罚款10万元。
王某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江苏高院驳回申请后,王某主动缴纳了全部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