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虎丘法院对虚假陈述开出5万“罚单”
2018-04-18 10:55: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艾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针对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虚假陈述的行为,法院对其开出了5万元“罚单”。这也是该院针对虚假陈述开出的首张罚单。
趁被告缺席时虚假陈述
2017年6月中旬,阿伟一纸诉状将阿兵告上法院,称其在2016年8月向他借款3.4万元,说好借期1个月,逾期按总额20%承担违约金。随后阿兵不仅分文未还,还失去联系。故阿伟请求法院判令阿兵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4万元及违约金6800元。
“立案后,被告一直联系不上,无法送达;而原告本人也不愿露面,几番都是律师到庭参与诉讼。”
据承办法官介绍,在2017年7月20日第一次谈话的过程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他按照阿伟所述向法庭陈述:“被告向原告借款3.4万元,借款合同是原告在网上下载的,并未约定利息,但双方口头约定一个月1分利。被告借款后,迄今一分钱都没有还过。”
后经法院调查发现,在诉讼期间,被告阿兵被关押于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法院遂依法向其进行了送达。与此同时,承办法官还调查发现,原、被告在法院系统内存在关联案件。
“几乎在同一时间,与阿伟均处姑苏区住所的谢某,也将阿兵告上法院,同样由律师王某代理,只不过谢某是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随后,承办法官调阅谢某作为原告的案件庭审笔录发现,谢某与阿兵均确认:二人是通过阿伟介绍认识,因阿兵还不上阿伟的钱,阿伟遂介绍其向谢某借款3.8万元,拿到钱当天,阿兵就直接归还了阿伟3万元。
庭审公放电话终露马脚
根据上述掌握的情况,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再次进行谈话,原告阿伟到庭,并签署了诚信诉讼承诺书。他一再表明:“谢某是我介绍给阿兵的,但他们借钱的过程我不在,阿兵向谢某借款后也一分钱都没有还给我。”
在承办法官反复向其释明虚假陈述需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下,阿伟仍坚决否认阿兵曾经归还过3万元欠款。
对于法官的问题,阿伟还感到不理解。他说:“阿兵是吸毒的,外面欠了很多钱,为什么你们要向着他。”
而当法官再次向他释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均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如实陈述事实。阿伟还是一口咬定:“一分钱都没有还过。”
2018年1月15日,虎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阿兵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阿伟并未露面,由王某到庭。
庭审过程中,被告阿兵辩称,“2016年8月24日,原告借款当天转账给我3.4万元,但是几分钟后,我就通过手机转账将利息支付给了跟原告一起来的人,一共9000元。2016年12月12日,为了还他的借款本金,原告介绍谢某给我认识,谢某借给我3.8万元现金,我直接给了原告3万元。我向谢某借钱的时候,原告从始至终一直在边上。”
听取被告答辩期间,王某当庭拨通阿伟的电话,并全程进行公放,经与阿伟核实后,王某最终向法庭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3.4万元,借款当天,原告转账给被告3.4万元,但随即被告转账回原告的朋友,共支付了9000元,实际出借的本金是2.5万元;且向谢某借款后,被告又随即支付了原告3万元。
法院:签署承诺书仍作虚假陈述,罚!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当事人及参加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据,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案中,原告阿伟实际出借给被告阿兵的借款本金是2.5万元。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并未书面约定利息,但原、被告陈述口头约定有高额利息已超过法定年息24%的标准,应当依法调整以法定年息24%标准计算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截至2016年12月12日被告阿兵归还原告阿伟3万元时,被告已清偿完毕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法定利息。故判决驳回原告阿伟的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针对审理过程中,原告阿伟签署承诺书后,在庭审中多次向法庭虚假陈述、不诚信诉讼的行为,虎丘法院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罚款决定书送达后,阿伟申请复议,后经苏州中院审查认为,虎丘法院罚款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并无不当,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连线法官■
以往在诉讼中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的较少,但近年来该类情形有明显上升的趋势。尤其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劳动争议案件中,为获得不当利益,虚假诉讼、虚假陈述高发、频发。针对上述情况,法院采取当事人签署承诺书的形式,对诚信诉讼、如实陈述等内容进行告知,让当事人作出书面承诺。一旦发现虚假陈述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诚实守信是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尤其应当遵守诚信。案件审理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有损司法权威。
此外,法官还提醒,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及时全面提供证据,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防范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拒不提供证据,可能会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趁被告缺席时虚假陈述
2017年6月中旬,阿伟一纸诉状将阿兵告上法院,称其在2016年8月向他借款3.4万元,说好借期1个月,逾期按总额20%承担违约金。随后阿兵不仅分文未还,还失去联系。故阿伟请求法院判令阿兵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4万元及违约金6800元。
“立案后,被告一直联系不上,无法送达;而原告本人也不愿露面,几番都是律师到庭参与诉讼。”
据承办法官介绍,在2017年7月20日第一次谈话的过程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他按照阿伟所述向法庭陈述:“被告向原告借款3.4万元,借款合同是原告在网上下载的,并未约定利息,但双方口头约定一个月1分利。被告借款后,迄今一分钱都没有还过。”
后经法院调查发现,在诉讼期间,被告阿兵被关押于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法院遂依法向其进行了送达。与此同时,承办法官还调查发现,原、被告在法院系统内存在关联案件。
“几乎在同一时间,与阿伟均处姑苏区住所的谢某,也将阿兵告上法院,同样由律师王某代理,只不过谢某是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随后,承办法官调阅谢某作为原告的案件庭审笔录发现,谢某与阿兵均确认:二人是通过阿伟介绍认识,因阿兵还不上阿伟的钱,阿伟遂介绍其向谢某借款3.8万元,拿到钱当天,阿兵就直接归还了阿伟3万元。
庭审公放电话终露马脚
根据上述掌握的情况,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再次进行谈话,原告阿伟到庭,并签署了诚信诉讼承诺书。他一再表明:“谢某是我介绍给阿兵的,但他们借钱的过程我不在,阿兵向谢某借款后也一分钱都没有还给我。”
在承办法官反复向其释明虚假陈述需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下,阿伟仍坚决否认阿兵曾经归还过3万元欠款。
对于法官的问题,阿伟还感到不理解。他说:“阿兵是吸毒的,外面欠了很多钱,为什么你们要向着他。”
而当法官再次向他释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均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如实陈述事实。阿伟还是一口咬定:“一分钱都没有还过。”
2018年1月15日,虎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阿兵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阿伟并未露面,由王某到庭。
庭审过程中,被告阿兵辩称,“2016年8月24日,原告借款当天转账给我3.4万元,但是几分钟后,我就通过手机转账将利息支付给了跟原告一起来的人,一共9000元。2016年12月12日,为了还他的借款本金,原告介绍谢某给我认识,谢某借给我3.8万元现金,我直接给了原告3万元。我向谢某借钱的时候,原告从始至终一直在边上。”
听取被告答辩期间,王某当庭拨通阿伟的电话,并全程进行公放,经与阿伟核实后,王某最终向法庭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3.4万元,借款当天,原告转账给被告3.4万元,但随即被告转账回原告的朋友,共支付了9000元,实际出借的本金是2.5万元;且向谢某借款后,被告又随即支付了原告3万元。
法院:签署承诺书仍作虚假陈述,罚!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当事人及参加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据,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案中,原告阿伟实际出借给被告阿兵的借款本金是2.5万元。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并未书面约定利息,但原、被告陈述口头约定有高额利息已超过法定年息24%的标准,应当依法调整以法定年息24%标准计算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截至2016年12月12日被告阿兵归还原告阿伟3万元时,被告已清偿完毕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法定利息。故判决驳回原告阿伟的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针对审理过程中,原告阿伟签署承诺书后,在庭审中多次向法庭虚假陈述、不诚信诉讼的行为,虎丘法院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罚款决定书送达后,阿伟申请复议,后经苏州中院审查认为,虎丘法院罚款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并无不当,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连线法官■
以往在诉讼中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的较少,但近年来该类情形有明显上升的趋势。尤其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劳动争议案件中,为获得不当利益,虚假诉讼、虚假陈述高发、频发。针对上述情况,法院采取当事人签署承诺书的形式,对诚信诉讼、如实陈述等内容进行告知,让当事人作出书面承诺。一旦发现虚假陈述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诚实守信是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尤其应当遵守诚信。案件审理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有损司法权威。
此外,法官还提醒,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及时全面提供证据,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防范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拒不提供证据,可能会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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