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首次适用繁简分流程序二审独任制审结两起民事案

2020-02-21 09:18: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贺雪丽 何育凯 白冰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适用繁简分流程序二审“独任制”高效审结了两起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这是陕西省法院试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以来,二审案件首次采用繁简分流程序由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

  该两起案件系劳动争议纠纷,缘起于用工企业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驳回劳动者要求其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的申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用工企业对补缴社会保险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此对其依法予以驳回。该企业不服遂上诉至西安中院。

  西安中院二审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两起劳动纠纷在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前,均已经过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只具有申请撤销裁决的权利,且补缴社会保险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在防疫特殊时期,二审承办法官电话告知当事人,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其人身安全,案件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二审书面独任审理。在征得当事人的理解与配合后,经过认真阅卷及与当事人电话沟通案情,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2月17日法院向当事人进行了邮寄送达,从而使该两起二审案件依法快速有效审结。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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