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意见服务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2020-02-24 08:37: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书林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动作为,日前发出《关于应对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十二条意见》,要求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意见》提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 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鼓励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合同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依法予以支持;按照合同法规定合理确定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加强与人力社会资源、劳动仲裁机构的联动协作,妥善化解劳动者因疫情隔离、治疗以及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意见》要求强化疫情防控过程中的善意执行。对于被执行人系疫情防控产品的生产企业,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软查封”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对于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于被列入失信名单、进入破产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准予信用恢复,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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