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刘泽佳) 因受好友之邀,一女子“傍大牌”非法制造知名公司品牌的产品获利不少,但同时她也因这件事吃了大亏。近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件,被告人林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禁止林某在缓刑期间内从事铝材营销活动。
2018年9月16日至12月9日,被告人林某应肖某(另案已起诉)要求,先后三次通过微信接单、物流发货的方式出售给肖某、邓某(另案已起诉)假冒的印有某知名公司铝材商标的覆膜共计297.6公斤,销售金额共计10416元。2018年11月20日,肖某将在被告人林某处购得的假冒的印有该公司铝材商标的覆膜,以700元的价格销售7组(共21卷)给李某;2018年12月11日,湘潭市公安局在肖某的仓库内扣押伪造的覆膜共计83卷,其小车尾箱内扣押127卷。同日,湘潭市公安局在邓某租房内扣押伪造的覆膜241卷。经鉴定,假冒的铝材印有该公司覆膜上商标件数共计801186件,非法销售商标件数共计39547件。另查明,被告人林某已向该公司赔偿部分损失40万元,并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041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在没有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仔细辨别好商品的商标,并且要通过正规渠道及门店进行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