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艾小川) 两男子开办一铝锭加工厂,未建设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生产的废气废渣直接排放,严重影响周边环境。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两名男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该铝锭加工厂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恢复原状。
2018年10月25日,金溪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某铝锭加工厂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建设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生产的废气废渣直接排放,严重影响周边环境。2019年3月29日,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联合金溪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厂进行督查,发现该厂对金溪县环保局下达的执法文书置若罔闻,在供电部门断电的情况下私自搭电恢复生产,在炼铝的过程中产生的废渣擅自倾倒在厂区附近的裸坑中,严重污染周边土壤。废渣倾倒点的下方土壤经鉴定镉超标高达3.9倍,且相对对照点土壤,其氟化物严重超标,最高超出90倍。另查明,上述铝锭加工厂的股东系徐某1,徐某2。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了公益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1,徐某2已向环保部门缴纳了环境损害鉴定费3万元,并缴纳了生态环境修复费12.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1,徐某2在未获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生产铝锭,将生产废渣倾倒在厂区附近,导致严重污染周边土壤,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是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徐某1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1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2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2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交纳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等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自生产铝锭,将生产废渣倾倒在厂区附近,严重污染周边土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