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战“疫”:“两高”以案释法 如何以儆效尤?
截至4月9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已连续发布九批共50个依法办理涉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两批共1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疫情之下,最高司法机关为何有此举动?发布典型案例又给各界以怎样的启示?
以案释法及时回应关切
最高检9日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均属于犯罪分子在疫情特殊时期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北京市昌平区支某某为发泄个人情绪,驾车加速冲撞人群和办公帐篷;北京市东城区郭某某因在超市不满顾客段某某提醒应佩戴口罩,将段某某摔倒在地,并用双手击打其头颈部,段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湖北省武汉市肖某某为偿还所欠赌债,冒充防疫工作人员,入户抢劫致人死亡……这些恶性事件备受关注。
“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暴力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从严从快的政策要求,坚决依法追诉,绝不手软。”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说,办理上述案件时,检方均是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
而最高法4月2日发布的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大部分案件发生在一月底二月初,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
“犯罪行为与刑罚后果之间的时间间隔越短暂,行为与后果的关联性就越强烈,法律的昭示和预警作用就越明显。”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说,要想充分发挥司法在疫情防控的作用,当务之急是从快解决司法疑难问题,有效回应司法实践对打击犯罪的及时性的热切期待,注重提高司法效率。
统一尺度区分此罪彼罪
但司法机关从严从快办理案件引发了另一种担忧。元明对此表示,在办案中要注意把握好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效避免一味从快、适用罪名出现错误。他举例说,公安机关起初是涉嫌抢劫罪提请批捕江苏省徐州市纵某某。根据检方建议,警方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最终对其以涉嫌绑架罪移送审查起诉。
最高法发布的“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及谢某某非法经营案”中明确指出,对于虽然超出有关价格规定,但幅度不大,违法所得不多,对疫情防控没有重大影响,不应纳入刑事处罚范围;而“刘某某、王某销售伪劣产品案”明确指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等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但如果涉案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销往非疫情高发地区供民众日常使用,则一般难以满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件。
“特殊时期司法更应冷静对待,理性判断,坚持罪刑法定。”林维表示,上述典型案例的结论及时厘清相关法律适用边界和政策把握原则,避免司法实践中过于机械地、形式主义地适用刑罚手段,造成处罚的扩大化倾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指出,由于对新冠病毒本身认识不足,应当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如何界定不清楚,在常规刑法状态下不难判断的犯罪成立条件可能因为相关经验的缺乏而出现难以确定的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发布典型案例将对解决问题提供科学有效的参考。
宽严相济化解社会矛盾
司法机关立足疫情防控总体态势,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以儆效尤。发布典型案例也将有力震慑犯罪,维护法律权威。
最高检最新发布的案例中,一例抢劫案件和一例绑架案件均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元明解释说,防疫期间,一方面要依法从严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严重暴力犯罪,另一方面也要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等,促进案件从简从快处理,化解社会矛盾。
林维注意到,最高法最新发布的多个案例的被告人涉及坦白、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认罚、自首等从宽情节,也强调认罪认罚情节在裁判中的功能发挥。这不仅提高特定时期的司法效率,更主要的是有力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打击犯罪和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尤其防疫效果的高度统一”。
“法治社会养成,重点并不在于法律法规的制定,而在于守法意识的普遍性养成。”王志远说。最高司法机关发布典型案例体现出司法能动性,是为“抗疫”提供社会秩序保障,也将为全社会守法意识养成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