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期间转移财产 企图逃避还款义务
浙江永嘉一被告人犯拒执罪被判刑
2020-03-18 08:51: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清溪 王伦
 

  日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1年,王某、潘某等四人合伙在海南经营西瓜生意亏空,欠下第三人债务。后王某同潘某议定,先由王某付清合伙期间所欠债务,待潘某有经济能力之后予以偿还。2001年5月,双方结算签下借条,潘某应给付王某8.5万元。随后王某多次向潘某催讨,潘某以各种理由推诿。

  眼见催讨无门,2017年3月,王某将潘某诉至永嘉法院。在该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潘某自知可能败诉,担心案件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被法院追责,其在审理期间就打起了小算盘。

  2017年4月25日,潘某将其在银行的定期存款70万元提取出来,次日将其中的68万元转账至侄子银行账户中,由侄子将该款项转账至潘某的儿子潘甲(另案处理)名下账户。在经过两次转移后,潘某自以为已经神不知鬼不觉地在判决前将这笔存款转移成功了,即使法院判其败诉,也可以没钱为由不履行判决。

  同年6月15日,永嘉法院判决被告潘某支付原告王某人民币8.5万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王某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永嘉法院向被执行人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潘某仍然继续隐匿财产,既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也未将上述钱款用于履行义务。经法院财产查询,其名下除微信账户有7367元(法院依职权扣划支付申请执行人)外,便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然而,在执行人员进一步调取被执行人潘某的银行账户明细时,一笔大额转账浮出水面。经多次劝说其主动履行无果后,法院将被执行人潘某涉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开展侦查。

  2019年10月,潘某在江苏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月22日,摄于法律威严,潘某家属支付王某债务本息38.2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结合已履行完毕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