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法学研究应坚持问题导向的四个维度
2020-03-07 16:42: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范明志
 

  应用法学研究是与理论法学研究、社会学研究、工作研究、调研报告等相并列的研究体系,虽然在研究方法和内容上可能有所交叉,但是只有准确把握应用法学研究的定位,厘清问题导向的维度,才能更加充分展示思想的火花,贡献出有实际价值的研究成果。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方法,对于解决人民法院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而言,应用法学研究就是一种既注重理论指导又凸显切合实际的一种解决问题的路径。区别于理论法学研究,应用法学研究是对法律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开展的法学学术研究属于应用法学研究,比如一年一度的全国法院学术研讨会组织的论文活动就是典型的应用法学研究。应用法学研究应当体现问题导向,否则就难以准确把握应用法学研究的定位,也难以实现应用法学研究的目的。因此,在开展应用法学研究的时候,必须首先确定要解决什么具体实际法律问题,也就是确定研究主题。如何在应用法学研究中坚持问题导向,一般应当考虑以下四个维度。

  第一,应用法学研究要解决的是一个现实法学问题而不是一个基础法学理论问题,这是应用法学研究区别于理论研究的标志。所谓现实法学问题是指在司法实际运行当中,在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司法管理、法律适用等实际操作方面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一般而言,现行法律制度是基于一定的理论产生的,制度背后的理论往往是多年法学思想的沉淀与总结,是比较成熟的。虽然在理论层面仍然有诸多问题可以作为研究的对象,但是这往往是法学教授们的研究任务,在法律实践当中一般取其主流观点,较少做进一步的探讨。比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践当中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探讨,但是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背后的人权保护理论研究,一般则属于理论法学研究的领域。当然,现实法学问题和理论问题的区分是相对的,研究现实法学问题离不开理论做支撑知识,这里只是强调做应用法学研究要把理论作为手段作为方法,而不是作为研究的目的和重点。

  第二,应用法学研究要解决的是一个法学问题而不是一个社会学问题,这是应用法学研究区别于社会学研究的重要体现。应用法学问题是在执行法律当中需要解决的操作方面的问题,是一个在法学领域里探讨解决方案的问题。由于法律实际运行当中涉及到的因素往往是多方面的,如政治、经济、文化等,如果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考察某一个法学方面的问题,当然也是可以的,但是这可能已经超出了应用法学研究的领域,而属于社会学研究,因为它体现了社会学的视角、方法和结论。导致这种问题的原因往往是没有把法律实践中的现象转化为一个法学理论问题来进行分析,比如,对于“同案不同判”这一司法现象,如果不将其背后的“法律统一适用”的理论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则很可能将完善立法、提高法官素质、预防司法腐败甚至信息化建设等比问题本身更大的问题来作为解决方案,其实就是误入了社会学研究领域。应用法学研究应当解决的是法律现象背后的法律学术问题,而不是某种社会现象本身。从研究的逻辑层次来讲,存在着“社会现象——相关制度——制度的理论”的区分。如果把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其解决问题的方案就难以深入到法学理论中去,往往失去了从法理上深入探究的结构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学研究与法社会学研究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以社会学视角研究法律问题,是把法律问题当成一个社会现象进行研究,它属于社会学研究的内容,得出的结论也是社会学方面的。比如:如何从教育、立法、习俗、宣传、信息化、法律援助等社会各方面因素来解决执行难问题。法社会学仍然是解决法学问题的,仍然属于法学方法论,最后的结论仍然是法学层面的,而不是社会学层面的。比如要研究某个法律适用问题,一定从法律关系的各个因素入手,分析其在社会生活中可能受到的实际影响,但是得出的结论依然是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与调整;如果得出的结论是完善立法、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完善社会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甚至完善经济发展结构等非法律适用本身的内容,其实就是从应用法学研究跑到了社会学研究领域了。

  第三,应用法学研究要解决的是一个法学应用问题而不是一个具体工作问题,这是应用法学研究区别于司法工作研究的关键所在。应用法学研究强调“应用”,以区别于纯理论研究,因此要考虑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律问题在现实中的相关因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应用法学研究解决的是具体司法工作,不能把应用法学文章写成对某项工作的建议或者领导讲话。应用法学研究仍然是学术研究,不应涉及具体工作安排。有的应用法学文章主题属于法律适用或者诉讼法领域的问题,但是在文章的结论却是一些工作措施和要求,如领导重视、加强交流、注重总结、奖惩措施等。还有的作者将应用法学研究写成了本单位某方面工作经验的介绍,将工作经验作为某个学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这也是一种错位。在应用法学研究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司法经验可以作为论证中的依据,但是不能成为文章的主体甚至结论。

  第四,应用法学研究应当对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而不是提出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建议,这是应用法学研究区别于调研报告的分水岭。比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研究主题,这是一个“人”“案”关系的研究课题,必须在这种关系中去探究解决方案。一些文章在做了大量的数据调研之后,将提升法官素质、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释、改革诉讼程序、加强多元解决纠纷机制、推进司法信息化作为问题的解决方案,这样的文章可以是好的调研报告,但是没有太多的学术意义。因为文章的结论恰恰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说明文章的意义仅仅是提出了问题,而没有分析和解决问题,可以用来引起决策层的重视,但这往往属于调研报告的写作方法。在学术研究中,这些内容仅仅适用于论文的第一部分——“提出问题”。论文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任务并没有完成。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把调研误作为实证研究的主要方法,实证研究的本质是一种关系研究,即研究对象在现实中与相关因素的相互关系,而不仅仅是调查问卷和统计数字。二是研究选题过大,在一篇万字左右的文章中不可能对其分析得深入透彻,所以只能在表面上建立一种解决问题的逻辑:因为存在这个问题,所以要采取某个解决方案。严格来讲这不能算是学术研究,因为根本没有分析清楚研究对象与结论之间的基本逻辑关系。

  对于解决司法问题,应用法学研究是与理论法学研究、社会学研究、工作研究、调研报告等相并列的研究体系,虽然在研究方法和内容上可能有所交叉,但是只有准确把握应用法学研究的定位,厘清问题导向的维度,才能更加充分展示思想的火花,贡献出有实际价值的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