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0日,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法治分会主办,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承办的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专业委员会2021年年会暨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法治分会2021年年会在天津大学成功举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天津市自贸区人民法院、北海仲裁委员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自然之友、武汉大学、天津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重庆大学、浙江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湘潭大学、昆明理工大学、海南大学、江西理工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上海政法学院、西南石油大学、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延安大学及《中国生态文明》杂志社、《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部、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北京环鸣律师事务所、广东绿建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百余名专家学者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共同研讨“生态环境法典”与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开幕式上,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法治分会会长孙佑海教授致词并作专委会和法治分会2021年工作报告。孙佑海教授指出,本次年会是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入“快车道”背景下的一次重要学术研讨会。他强调,环境纠纷具有技术性强、损害后果严重、潜伏期较长等特点,不能仅仅依靠诉讼方式,而是需要运用多元化解的机制妥善解决。为此,专委会和法治分会将继续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和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领导下,在各位专家学者支持下推动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研究。
主旨报告环节由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天津大学英才教授王小钢主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刘峥,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监事长杨明森作主旨发言。
吕忠梅会长在主旨发言中指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构想中,专门设置“生态环境责任编”,重要目标之一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她强调,目前对于如何建立这种机制,还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要深入研究,需要学者们为政治家决策提供支撑和为法学界接受的“生态环境法典”立法技术两个方面,提出合理的方案,通过构建完善的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理论体系,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贡献智慧和力量。
刘峥副主任就人民法院如何推动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改革做主旨发言。他简要总结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推动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改革方面取得的成效,同时还指出了当前我国建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面临的四个问题:一是社会治理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大格局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推进构建;二是纠纷化解的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诉非衔接、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对接”等机制尚需在系统性整体性上加以谋划完善;三是多元解纷合力有待进一步形成,不同解纷主体权责不够清晰、分流和衔接不够顺畅、专业程序略显不足;四是诉非衔接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力争做到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公证的功能与司法功能做到有机衔接、优势互补。他建议,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强调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下一步,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作为、转变理念,发挥各级法院“一站式”解纷服务优势,积极推动建立多元联动调解体系,提升纠纷多元解决保障水平,完善诉讼收费制度,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实现纠纷化解智能高效。
杨明森监事长就我国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试点工作的现状和问题做主旨发言。他从中华传统文化角度出发,详细论述了建立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与情、理、法之间的关系,强调健全完善非诉机制的直接目的是化解纠纷,本质目的是追求人际关系的文明和谐,继而提出应当重视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环境纠纷矛盾。
主题报告环节,十余位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学者围绕“生态环境法典”与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进行交流。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唐绍均主持主题报告第一环节。
孙佑海教授以“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是实现环境保护善治的重要政策法律工具”为题展开报告。孙佑海教授分析了我国构建环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实践中和理论上面临的四大阻力,论述了我国构建环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五个方面的重大意义。他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为健全完善我国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实现环境保护的“善治”提供了厚重的理论基础,环境法学界应当高度重视,加强研究,努力将其转化为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转化为努力化解环境纠纷的具体实践。
天津大学法学院车承军教授以“公证在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中的价值”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当前环境纠纷冲突比较激烈复杂,呈现出形成多因、诉求多元等特征,因而采取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势在必行。他认为,公证作为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紧扣证据主线发力,对助力形成协调互补、紧密衔接的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有重要意义。
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院黄理辉教授代表高振会教授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过程中生物性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相关问题进行分享。他提出,研究生物性污染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现实意义,并就生物性污染物鉴定评估中“基线的确定”“指示生物的筛选”“因果关系判定”等重要问题进行阐述。他强调,未来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学、生态毒理学、微生物学、生态学、环境学等学科的交叉与融合。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教授以“环境法典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题展开报告。他从总则编、生态保护编、法律责任编入手,论证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在环境法典中的呈现方式。他强调,应当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体制、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保障三个层面完善我国生物多样性法律体系。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林业法研究所所长周训芳教授以“国土空间规划和‘一张图’背景下的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为主题展开报告。他指出,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土地规划权、行政审批权、行政监管权等公权力的影响。他强调,在国土空间规划和“一张图”背景下,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呈现出新特点。为此,有必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和“一张图”背景下的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预防和化解相关风险。
天津市自贸区人民法院中新生态城环资庭曲健庭长以“向美而生·中新生态城环资法庭现状及环境审判多元解纷探索”为题进行汇报。他分享了中新生态城环资庭围绕环境资源审判开展的多元解纷工作进展,并提出人民法院在多元解纷工作中应当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智慧引领、强化多方联动、优化审判模式、积极回应司法需求。
北海仲裁委员会钟宏主任以“在新时代背景下仲裁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探讨”为题进行分享。他指出,我国现有的协商、调解、诉讼等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机制存在局限性,进而分析了环境纠纷中适用仲裁机制的可行性。他提出,仲裁具有独特价值,并详细论证了仲裁在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具体适用。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曹会杰律师以“律师参与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实践及展望”为题进行汇报。她从制度依据、现实需求以及实践示例三方面详细介绍了律师参与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背景,并分享了工作过程中的个人思考。她建议,可以通过增加法院委托,制定咨询专家库等方式推动律师参与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专业委员会委员、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勇教授围绕第一环节报告展开与谈。
秦天宝教授指出,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和司法实践中建构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需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应当在立法中体现预防为主,预防成本远远小于治理的成本,因而应当将环境纠纷多元解决的节点放在前端;二是,应当深入研究具有保密性的仲裁能否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三是,应当考量环保机构能否与污染者磋商。
吴勇教授指出,我国环境纠纷呈现关系和利益的多元性的特点,因此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当回应时代需求,突出专业化、法治化、预防化。他建议,可以通过吸收现实案例中的经验,出台相关规则,以促进非诉和诉讼的衔接。
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专业委员会委员、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满昌教授主持主题报告第二环节。
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小钢教授以“‘环境法典’和《民法典》中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研究”为题展开报告。他从国家规定、一般注意义务、生态环境损害门槛标准、《民法典》第1234条和第1235条的解释等方面,分析了《民法典》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他建议,在“生态环境法典”编撰中应设立专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问题,规定生态环境修复公法责任和公私法衔接;另一方面,建议在环境法典中规定一般注意义务和注意义务一般原则。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教授就“生态环境侵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冷思考”为主题进行汇报。他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和功能,并论述了生态环境侵害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他建议,通过合理界定适用范围,严格规范适用条件、构成要件,设定合理、明晰的赔偿标准等方式完善生态环境侵害惩罚性赔偿制度。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马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问题”切入展开汇报。他回顾并分析了我国不同阶段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指出当前环境公益诉讼仍存在信任机制欠缺等问题。他提出,应当通过普遍适用立案登记制、开展专项整治、加强院级主要负责人的交流培训、鼓励开展对话沟通等方式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廖宇程律师代表邹鲲律师以“社会组织提起民事附带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构想——以经营异常企业活动环境问题为视角”为主题进行分享。他分析了民事附带行政公益诉讼适格主体问题,并提出,在民事附带行政公益诉讼中应当明确预防性责任、恢复性责任、人格恢复性责任、赔偿性责任等责任。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宋福敏教授以“《环境法典》‘环境程序编’之‘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成与构想”为题进行汇报。她分析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环境程序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系统性总结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框架体系现状基础上,她指出,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框架体系内存在利益杂糅且环境公益诉讼类型具有局限性,进而基于上述问题阐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路径。
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院林佳宁副研究员围绕“海上溢油事故生态损害赔偿”展开汇报。她详细介绍了黄海“412•交响乐”轮溢油事故的具体情况,并通过与国外溢油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的对比,指出我国高额的索赔费用和低额的责任限制基金限额存在冲突。她建议,应当通过法治方式化解上述矛盾,实现生态环境利益保护。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生叶素清就以“环保组织诉讼行为规制初探”题展开汇报。她分析了环境资源诉讼案件中环保组织提起诉讼存在的现实问题,并分析了其成因在于环保组织缺乏对应的程序规制、资金支持、专业诉讼法律服务队伍。为此,她提出设置诉前程序、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组建公益律师队伍的建议。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王世进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乔刚教授围绕第二环节报告展开与谈。王世进教授、乔刚教授高度评价了七位报告人的主题报告,并针对报告人的具体汇报内容提出建议。
闭幕式由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田亦尧副教授主持,孙佑海教授作会议总结。
孙佑海教授对线上线下参加本次学术研讨会的专家学者和支持本次研讨会的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他表示,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焦点问题,专委会和法治分会今后将更加主动地聚焦于我国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更加自觉地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为美丽中国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