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须旗帜鲜明为正当舆论监督撑腰

2020-01-09 19:55:12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舒锐
 

  2019年12月11日,央视中文国际频道“中国新闻”栏目、财经频道“第一时间”栏目分别以《男子嚣张“霸铺”拒补票 扰乱秩序被行拘》《“霸座”“霸铺”再现两人均被拘》为题报道了列车霸座事件。后男子将央视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此案,判决驳回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新闻报道具备正向引领、舆论监督两方面职能,能够帮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政务与公共事务,保障群众在公共事件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而当新闻媒体针对社会上的一些不良行为和违背民意的行为做出报道,往往会对被监督对象的实质利益产生影响。近年来,被报道者将媒体诉至法院,主张媒体侵犯其名誉权的案件不在少数。而每起案件都将引发人们对新闻批评尺度的思考。

  严格意义上,虽然《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等行政法律法规,对新闻工作者的履职保障以及禁止行为给出了一些规定,但新闻报道的法律及伦理尺度,依然远没有达到泾渭分明的境地,尤其是具体到某些个案中,仍然存在探讨空间。

  但学界与坊间的争论,并不妨碍司法机关旗帜鲜明地为正当舆论监督撑腰。正如在本起案件中海淀法院所认为的:在央视播放涉案视频后,罗某个人声誉、评价确实会在其生活圈内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降低的根源系其在列车上的违法行为,而非央视的“以案释法”。央视在遵循报道真实、客观,评论合理、妥当的前提下,对违法进行批评,是在依法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引导公民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

  相信这起法律关系原本并不复杂,是否对错相对明确的案件能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该判决至少确立了如下裁判观点:只要新闻报道属实且报道方式得当,就不应该被认定侵权。其实,这些年来,司法机关力挺媒体监督的案例还有很多。如在范志毅诉上海《东方体育日报》一案中,确立了公众人物对报道可能对其名誉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在世奢会诉《新京报》一案中,确立了报道有可靠新闻源且写作目的和结论具有正当性则不构成侵权。

  事实上,每起类似案件都将让媒体监督的尺度越趋显性;每起类似案件都彰显出保障舆论监督的司法担当;每起类似案件都将让新闻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更有底气。从更长远而言,即便面对有所争议的案件,司法机关也有必要坚定不移地实施充分保障媒体监督权的司法政策,从报道是否真实,是否有较为可靠的新闻源,是否存在不端报道目的等多重维度,审慎判断报道是否构成侵权,进一步发现并明确规则,保证舆论监督的良性运转,引领风清气正的善良风俗,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