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与裁判的博弈
2015-08-05 14:56: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蚌埠法院 | 作者:施思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辽宁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广州许霆盗窃案、孙伟铭醉驾死刑案、李庄伪造证据案、李昌奎强奸杀人案等,这些案子一发生便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轰动。相对于其他案件,为什么这些案件会引起这么大的社会影响呢? 一是因为这些案件多为恶性案件,二是因为这些案件的判决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无论是民众还是学者都对这些案件的判决存在着较大的看法,三是因为基本上都存在裁判与民意的冲突问题。笔者今天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浅析裁判与民意双方博弈关系。
第一、民意对司法裁判的积极影响
1.有效推进法律制度创新。近年来,不少个案因汹涌澎湃的民意推进了法治的进程,助推了法律制度的创新。如孙志刚案,他用年轻的生命引起了民怒,民怒推进了国务院于2003年6月20日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自2003年8月1日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2.有效监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在我国加快和完善法治建设的进程中,由于立法的滞后和司法力量配置的失衡,司法判决有失公允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民意对司法裁判过程的监督,并不是一味排斥司法,孤立司法。恰是民意对司法有效的社会监督,才使得案件改判,从而最终促使了司法正义的实现。公众对司法裁判过程的监督,即有利于司法腐败问题的根治,保持司法机关的清正廉洁,又可以促使司法队伍自觉提升的职业素质,正确对待民意,及时提高办案效率,提升民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与尊重。
3.民意增强裁判社会效果。当裁判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时,民众自然会接受裁判;当裁判与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正义与价值观念相左时,裁判就不为民众所接受,裁判失去了社会效果。如李昌奎案,一审法院判其死刑,二审法院判其死缓,激起了广大民众的激烈讨论,最后云南高院再审改为死刑。
第二、民意对司法裁判的消极影响
1.民意可能妨碍司法独立。司法裁判自身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了司法必须独立于民意。在李昌奎案中,由于二审法院针对案件事实是李昌奎基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从贯彻“慎杀少杀”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改判李昌奎死缓。但这一改判缘由却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震动,社会各界纷纷批评、指责司法不公,所表现出来的“一边倒”的肃杀之气,最终导致云南省高院重新改判李昌奎死刑,冲击了司法的独立审判。倘若过分重视民意在法律适用过程的决定性作用,结果将问题法律道德化,长此以往必然使得法律丧失自身应有的权威。
2.民意可能会影响裁判权威。司法的权威性鲜明地体现在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上,然而,民众寄希望于民意的压力来影响裁判,致使裁判权威正接受着民意的巨大挑战。然而,实践中,民众在看待一个案件时往往只是做出非此即彼的判断,缺乏理性思考和分析。如在李昌奎案中,云南省高院迫于民众的压力,而启动对自己生效判决的再审程序可谓不当。《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省高院决定再审的法定事由只能是“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事实上二审认为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对于事实的认定并没有瑕疵,法律适用上也不存在错误。但要指出的是二审改判的“不当”不是法律适用上的错误,而是在司法权行使执行中的不当。至此云南高院前后两次作出不同结果的判决,无疑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一味顺从民意导致案件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审重判,,其必然会损害司法权威。
3.民意可能损害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实践环节,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审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案件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民众由于接触事实的片面性,由此产生的偏向性情感因素往往被难以衡量和非规范化的道德言语误导,忽视对案件真实信息的掌握。但是他们并没有清楚的认识到这一点,就比较盲目的给司法施加压力,而由于民意的过度介入很容易导致法院最终偏离法治的轨道,造成冤案。
第三、正确处理民意与裁判的关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民主权利意识的增强,民众出于对公平正义的崇尚,对司法裁判也是倍加关注。作为普通民众,以自身的社会正义价值观来关注、评判社会中典型的案例并以此来监督司法,这是大众参与社会民主的一种具体表现。但同时司法裁判作为一种理性思维的专业活动,难免与基于感性判断产生的民意发生冲突。在解决两者矛盾的重点和关键是司法要尊重民意,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从价值理念上要符合当代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具体到法官运用法律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既要重视、尊重民意,又要理性中立得将民意中的种种非理性因素排除在外,使民意可以理性的表达出来,否则最终只会丧失法律的权威性,挫伤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严重影响到健康、良性的法治环境。正如王胜俊曾指出的“无论是案件的裁判和执行情况,还是法院工作人员的任何言论,随时都有可能迅速在网上传播,社会影响成倍放大,很快成为舆论焦点,进而演化成社会评判司法的重要依据。”
李昌奎案,云南高院二审由死刑改判为死缓,就是民意与量刑考量的最为典型的案例。此案公布之后,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在民意压力之下,云南高院决定对该案再审,结果撤销了二审,维持一审死刑的判决。二审的改判,激起了民愤和质疑。公众的民愤是李昌奎故意连杀两命,药家鑫只杀一人,药家鑫死了,李昌奎凭啥活着?李昌奎案二审改判是裁判理念出现了偏差,机械、僵化地理解刑事政策,死扣法律规定,被动办案,不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同。因此,裁判必须尊重民意,尊重民众普遍的评价标准和社会的道德底线。
第一、民意对司法裁判的积极影响
1.有效推进法律制度创新。近年来,不少个案因汹涌澎湃的民意推进了法治的进程,助推了法律制度的创新。如孙志刚案,他用年轻的生命引起了民怒,民怒推进了国务院于2003年6月20日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自2003年8月1日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2.有效监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在我国加快和完善法治建设的进程中,由于立法的滞后和司法力量配置的失衡,司法判决有失公允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民意对司法裁判过程的监督,并不是一味排斥司法,孤立司法。恰是民意对司法有效的社会监督,才使得案件改判,从而最终促使了司法正义的实现。公众对司法裁判过程的监督,即有利于司法腐败问题的根治,保持司法机关的清正廉洁,又可以促使司法队伍自觉提升的职业素质,正确对待民意,及时提高办案效率,提升民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与尊重。
3.民意增强裁判社会效果。当裁判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时,民众自然会接受裁判;当裁判与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正义与价值观念相左时,裁判就不为民众所接受,裁判失去了社会效果。如李昌奎案,一审法院判其死刑,二审法院判其死缓,激起了广大民众的激烈讨论,最后云南高院再审改为死刑。
第二、民意对司法裁判的消极影响
1.民意可能妨碍司法独立。司法裁判自身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了司法必须独立于民意。在李昌奎案中,由于二审法院针对案件事实是李昌奎基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从贯彻“慎杀少杀”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改判李昌奎死缓。但这一改判缘由却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震动,社会各界纷纷批评、指责司法不公,所表现出来的“一边倒”的肃杀之气,最终导致云南省高院重新改判李昌奎死刑,冲击了司法的独立审判。倘若过分重视民意在法律适用过程的决定性作用,结果将问题法律道德化,长此以往必然使得法律丧失自身应有的权威。
2.民意可能会影响裁判权威。司法的权威性鲜明地体现在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上,然而,民众寄希望于民意的压力来影响裁判,致使裁判权威正接受着民意的巨大挑战。然而,实践中,民众在看待一个案件时往往只是做出非此即彼的判断,缺乏理性思考和分析。如在李昌奎案中,云南省高院迫于民众的压力,而启动对自己生效判决的再审程序可谓不当。《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省高院决定再审的法定事由只能是“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事实上二审认为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对于事实的认定并没有瑕疵,法律适用上也不存在错误。但要指出的是二审改判的“不当”不是法律适用上的错误,而是在司法权行使执行中的不当。至此云南高院前后两次作出不同结果的判决,无疑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一味顺从民意导致案件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审重判,,其必然会损害司法权威。
3.民意可能损害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实践环节,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审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案件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民众由于接触事实的片面性,由此产生的偏向性情感因素往往被难以衡量和非规范化的道德言语误导,忽视对案件真实信息的掌握。但是他们并没有清楚的认识到这一点,就比较盲目的给司法施加压力,而由于民意的过度介入很容易导致法院最终偏离法治的轨道,造成冤案。
第三、正确处理民意与裁判的关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民主权利意识的增强,民众出于对公平正义的崇尚,对司法裁判也是倍加关注。作为普通民众,以自身的社会正义价值观来关注、评判社会中典型的案例并以此来监督司法,这是大众参与社会民主的一种具体表现。但同时司法裁判作为一种理性思维的专业活动,难免与基于感性判断产生的民意发生冲突。在解决两者矛盾的重点和关键是司法要尊重民意,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从价值理念上要符合当代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具体到法官运用法律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既要重视、尊重民意,又要理性中立得将民意中的种种非理性因素排除在外,使民意可以理性的表达出来,否则最终只会丧失法律的权威性,挫伤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严重影响到健康、良性的法治环境。正如王胜俊曾指出的“无论是案件的裁判和执行情况,还是法院工作人员的任何言论,随时都有可能迅速在网上传播,社会影响成倍放大,很快成为舆论焦点,进而演化成社会评判司法的重要依据。”
李昌奎案,云南高院二审由死刑改判为死缓,就是民意与量刑考量的最为典型的案例。此案公布之后,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在民意压力之下,云南高院决定对该案再审,结果撤销了二审,维持一审死刑的判决。二审的改判,激起了民愤和质疑。公众的民愤是李昌奎故意连杀两命,药家鑫只杀一人,药家鑫死了,李昌奎凭啥活着?李昌奎案二审改判是裁判理念出现了偏差,机械、僵化地理解刑事政策,死扣法律规定,被动办案,不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同。因此,裁判必须尊重民意,尊重民众普遍的评价标准和社会的道德底线。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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