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害妇女个人维权渠道不畅、且警示效应不佳时,公益诉讼的及时补位和大范围发力,更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浓厚法治氛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全国妇联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通知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的就业性别歧视问题,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1月8日《法制日报》)。
由检察机关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提起公益诉讼,这在我国司法史上还是首次。此举不仅彰显了用公益诉讼反就业性别歧视的司法价值取向,而且也意味着今后在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治实践中,公益诉讼将有更大作为。这让受就业性别歧视的职场妇女,对用公益诉讼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有了更多期待。
就业性别歧视,简言之就是在就业中存在的性别偏见。通常情况下,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作为一种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社会痼疾,职场中对妇女的性别歧视,既有违人人生而平等的基本人权,又踩踏了法律红线。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实施就业性别歧视。否则,对妇女实施了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出于录用妇女可能因其生育、哺乳以及生理等特殊因素会增加用工成本的考量,面对法律关于不得对妇女就业实施性别歧视的严肃规定,不少用人单位总是打着岗位要求特殊的幌子,变着法对妇女出台一些与男性不一样的就业政策。这种变相的性别歧视,不但人为抬高了妇女的就业门槛,也在无形中助长了性别歧视在职场上的进一步蔓延,最终导致法律对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保障形同虚设。在这种意义上,依法对有违法理的就业性别歧视说“不”,无疑是公平保护妇女就业权利的题中之义。
实事求是地讲,现实中不少遭遇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都知道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也有依法讨说法的念头,但往往受取证难和成本精力等因素影响,加之自身诉讼专业知识的缺乏,都不愿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同时,由于受害妇女个人依法维权成功的案例仅有个案意义,不可能对用人单位产生广泛的威慑警示作用,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只需向胜诉后的个别妇女承担法律责任,其他受害的妇女如要维权,还须提起诉讼。换言之,受害妇女个人的诉讼维权,还不能形成共案效应,用人单位在对个案承担法律责任后,完全有可能继续对没有提起诉讼的其他受害妇女实施就业性别歧视。在这种情况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显然对依法反就业性别歧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比之下,由具有专业优势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可以解决职场妇女遭遇性别歧视后诉讼维权面临的诸多掣肘,还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对热衷搞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产生以儆效尤的警示效应,倒逼其在公益诉讼的高压威慑下,主动取消性别歧视的花招。可见,以公益诉讼来遏制就业性别歧视,不失为公平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良方,值得充分肯定。
归根结底,依法反就业性别歧视,既有赖于受害妇女的及时果断维权,也有赖于公益诉讼的发力。特别是在受害妇女个人维权渠道不畅、且警示效应不佳时,公益诉讼的及时补位和大范围发力,更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浓厚法治氛围。一旦反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形成了常态,有违法理的就业性别歧视,必将在浓浓的法治正能量中无可遁形,进而销声匿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