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由两名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市检察院诉被告任某、王某环境污染责任案,并当庭初步达成调解协议,由任某、王某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专家评估费等共计226335.62元,并在成都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今年6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将在履行刑事犯罪起诉过程中发现的任某、王某非法采矿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成都市检察院。成都市检察院经立案审查查明,任某、王某系彭州当地一工程项目的总负责人和项目经理,2018年9月下旬,二人为了赶工期和节约工程成本,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直接从在建工地北侧空地内开采砂石用于垫路基。经测算,二被告人开采的砂石方量共计4028.81立方米。经评估,恢复涉案区域生态环境工程费用为226335.62元,其中,砂石费用161152.40元、运输费40288.10元、回填人工费及机械费用18895.12元、专家意见咨询费6000元。
成都市检察院认为,上述二人共同实施非法采矿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不但应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承担连带责任,还应承担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并承担支出的专家评估费。同时,由于彭州市检察院发布的公告期满后,无法定机关和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因此,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任某二人连带承担修复被盗采区域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如不履行修复义务,则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应费用,并在成都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11日的庭审中,诉辩双方围绕任某二人非法采矿行为是否具有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并由专家证人出庭就非法采矿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情况进行了说明,发表了对生态修复范围、费用的专业意见。任某二人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违法事实均表示认可,并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向公众致歉。法庭依照相关规定当庭主持了调解,并初步达成调解协议。
据了解,该案系成都市法院受理的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人单独提起的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成都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基层检察院、基层法院以及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的工作人员应邀观摩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