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开庭 59名被告被索赔900余万
短短几个月时间,一伙人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绝户网”非法捕捞鳗鱼苗数量达5000多尾;而另一拨人,明知鳗鱼苗是他人非法捕捞所得,仍通过隐蔽的方式,长期统一价格收购、统一对外出售鳗鱼苗累计达11万多尾,隐瞒犯罪所得近200万元。10月18日10时,这起涉案59人的“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在靖江开庭审理。这是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正式运行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受理并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这也是自2016年1月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全国首例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鳗鱼苗“全链条”打击的案件。
当天,部分全国和省级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60余名来自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条线的检察官旁听了庭审。人民日报、央视网、交汇点等全国40余家新媒体同步进行庭审直播,1700余万网友在线旁听庭审。法制日报、新华日报、江苏广播台、江苏卫视、江苏法制报等新闻媒体现场进行了采访报道。
践行最严格制度最严密司法理念,
打响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也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然而近年来,长江生态日趋恶化。酷渔滥捕是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最主要、最直接的因素之一。
据了解,早在今年初,国家农业农村部等三部门已提出,今年年底前,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完成渔民退捕,率先实行全面禁捕;到2020年底前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水域要完成渔民退捕,暂定实行10年禁捕。
位于长江下游的靖江,拥有50余公里长的江岸线。因人工繁殖培育技术存在瓶颈,素有“软黄金”之称的鳗鱼苗更成了非法交易的“紧俏商品”。2018年,靖江公安机关根据当地渔政部门提供的线索,一举抓获非法捕捞、收购和贩卖“水中软黄金”——鳗鱼苗的犯罪嫌疑人53名。
2018年上半年,丁某等34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单独或结伙,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网目尺寸小于3毫米“绝户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鳗鱼苗。鳗鱼苗属于具有重要经济价值且禁止捕捞的水生动物苗种。2018年1至4月,王某等19人明知道鳗鱼苗是他人非法捕捞所得,仍通过隐蔽的方式,统一价格收购、统一对外出售鳗鱼苗。经法院经审理,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等34人拘役或单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等19人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相关被告人缴纳罚金合计242000元,退缴违法所得合计304727元。
在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刑罚且刑事判决生效后,2019年7月15日,泰州市检察院以王某等59人实施非法捕捞、贩卖、收购长江鳗鱼苗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南京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索赔总额超过900余万元。
据悉,正式庭审前,合议庭邀请省内知名水产、渔业专家就该案所涉及的科学问题进行讲解,加深了合议庭对案涉专业技术问题的理解程度。在10月16日合议庭召开的庭前会议上,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所涉及的证据进行充分的举证和质证,并对案件所涉及的部分事项发表辩论意见。
在庭审中,多媒体证据展示系统直观展现非法捕捞,尤其是非法捕捞所使用的禁用工具对渔业资源和长江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提升了庭审直播效果。各方当事人围绕生态资源损失如何认定,收购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是否与捕捞者承担连带责任,刑事判决中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是否可以在民事赔偿数额中予以抵扣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检察机关也向法庭申请作出评估意见的渔业资源专家出庭作证,就非法捕捞鳗鱼苗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等相关内容发表专业观点,并当庭回应被告方当事人和法庭提出的专业问题。
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代理人当庭公开赔礼道歉。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合议庭将择期对本案进行宣判。
“无论是刑事追责之外,又提起高额的民事公益诉讼,还是对捕捞者、收购者进行全链条打击,都传递出江苏践行最严格司法保护环境资源的决心和力度。”全国人大代表何建忠认为,通过中央和省级媒体全程直播庭审,相当于给全国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环境保护“法治公开课”。“通过旁听庭审,大家对长江保护的刻不容缓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提高了公众保护长江母亲河的意识,这个普法意义可能超过庭审本身。”
江苏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河海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义松接受采访时认为:从实际情况看,长江鳗鱼越来越少。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也将其纳入2019年7月更新的《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从鳗鱼的繁殖条件(难以人工复制)、“降河洄游性”及其生活史来看,采用“绝户网”在禁捕期、禁捕区高频多网同时捕捞鳗鱼苗,切断了鳗鱼生命周期的重要环节,对水产资源造成灭绝性破坏。
以公益诉讼为突破口,
实现从“试点”到“样本”
“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庭前准备充分、庭审有条不紊,获得了当天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和专家们的一致好评。这得益于多年来江苏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的经验积累。
自2015年起,江苏先后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五家试点单位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检察公益诉讼十三个试点省(市、区)之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立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七个试点省(市、区)之一,江苏法院承担了大量环境资源审判先行先试工作任务,积累了一定的可复制可借鉴的实践经验。
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江苏法院以公益诉讼作为环境司法保护的突破口,坚持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理论指导,以生态环境切实修复为价值目标,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司法职能,积极探索审理原则裁判方式,不断加大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司法保护力度。据统计,2014年至今,江苏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99件,结案147件,其中已受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41件。
在全国首批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徐州中院、常州中院各受理一件。在遵循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框架内,省法院合理设置规则程序,确保案件审判工作依法、规范进行。两案在全国法院第一个公开开庭审理、第一个当庭宣判、第一个产生生效判决,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
创立“9+1”模式,
完全打破行政区划
近年来,江苏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努力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美丽中国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通过对这起涉案人数达59人的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第一案的受理并开庭,也是对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审判工作机制有效运行的一次实践检验,全面展示了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的能力水平。
江苏河流纵横,水网密布,生态环境是统一有机的整体,需要按照系统工程的思路,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而由于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受到行政区划的限制,环境资源审判中,跨行政区划污染中难以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环境侵权责任。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环境执法、司法尺度可能存在差异。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改革部署,从去年开始,江苏法院根据江苏省政府所确立的全省生态功能区规划方案,积极探索建立以生态流域区域为基础,跨地级市集中管辖的“9+1”机制。
“9”就是按照生态功能区的划分,分别设立长江流域、太湖流域、黄海湿地等9个环境资源法庭,跨设区市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一审案件。“1”就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9个法庭上诉案件和全省中级法院一审案件。
高度集中化、专业化的“9+1”审判机制的运行,是江苏省委遵循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需求,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观,更大力度推进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遵循了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科学路径、打破了行政区划的制约,集聚了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形成了中国独特的创新性环境资源审判体系。这对进一步促进江苏环境资源审判能力现代化、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创造更多“江苏经验”“江苏品牌”,更有力地服务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据悉,为集中展示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的实践成效,进一步扩大环境司法的宣传效果,10月18日当天,江苏高院还组织全省六家生态功能区基层法院对不同时间段发生的十余件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于当日开展了集中审理、宣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