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协议司法解释
中国法院网讯 (姜佩杉 杨科雄) 12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副庭长梁凤云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会议。
黄永维表示,《规定》的发布,将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协议中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行政治理能力、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据介绍,《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推动建立完善政府践信守诺机制为重要目标,坚持以强化产权保护为根本目标,坚持以保障民营经济和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法权益为重要职责,坚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要使命,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作出了详细规定。
《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29条,主要明确了7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行政协议的定义和范围。《规定》第一条界定了行政协议的概念,即“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明确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之间的区别。《规定》明确,行政协议的范围包括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还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等。《规定》进一步明确,对于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是明确行政协议诉讼主体资格。基于行政协议诉讼“民告官”的定位,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明确了公平竞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的行政协议诉讼原告资格。
三是坚持行政协议诉讼的全面管辖原则。行政协议诉讼既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行政行为诉讼,也包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义务的违约诉讼。《规定》针对不同的诉讼请求,确立了不同的审理规则。在明确行政协议诉讼种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不同诉求,结合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的地位,《规定》第十条区别情况规定了不同诉讼类型的举证责任。
四是坚持对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规定》明确对行政优益权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同时,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使优益权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裁判方式。并且《规定》还明确,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五是依法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规定》根据行政协议的特点,结合行政诉讼法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明确了行政协议的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解除等具体情形,并对相关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
六是坚持行政协议充分赔偿原则。为了确保行政协议当事人实际权益,《规定》明确了行政协议的给付判决、违约责任以及诉讼类型转换等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行政协议当事人实体权益实现。
七是规范行政协议案件的强制执行。《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不依法、不依约履行行政协议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要包括“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行协议决定作为执行名义”和“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作为执行名义”两种情况。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相关行为合法有效、内容明确且具有可执行性的,应当依法受理。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一般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和本司法解释。
黄永维表示,人民法院将公正审理好行政协议案件这一新类型案件,进一步推进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强化产权保护力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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