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调查官手记:专利行政民事案件合并审理第一案审理全过程首次披露
2019-12-10 16:45:41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顼晓娟
 

  2019年10月我受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诉服中心指派担任法庭成立以来的第一件行政确权、民事侵权二审程序同步审理案件的技术调查官。

  行民二合一案件的同步审理起因是其所涉专利为同一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和民事侵权程序的双方当事人相同,且当事人均认为行政确权、民事侵权一审程序未对权利要求进行正确理解和界定,请求合并审理。

  由于法庭的成立肩负着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提升公信力的重任,因此法庭对这件行民二合一案件的审理非常重视,我也自感重任在肩。

  在专利保护制度中,授权确权程序对专利起专利权人合法拥有技术方案的公示作用,民事侵权程序则需判定专利权在具体案件中是否给与保护,二者的基础均在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划定上,也就是对权利要求的理解和界定上。

  如何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无论在行政确权程序还是在民事侵权程序均是一个核心问题。

  我国是专利行政授权确权与民事侵权程序并行的二元体系,在这个体系下,专利权人往往会在行政确权程序中以尽量限缩的方式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以期符合专利法授权的实质要件,而在民事侵权程序中又会以尽量扩大的方式解释权利要求,以使被诉侵权产品尽可能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这两个程序要经历诸多复杂程序、多重主体,且往往时间上无必然连续性,导致两个程序之间交流不畅通,甚至是孤立的。

  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当事人因在两个不同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进行的解释不同而导致两头得利的结果,例如专利权人既在行政确权程序中享有限缩解释所带来的专利权稳定的好处,又在民事侵权中获得扩大解释所带来的侵权收益。

  作为法庭的第一件行民二合一案件,经过庭前会议、开庭审理以及庭后评议,我作为技术调查官深感将行政确权、民事侵权二审程序同步审理,尤其是合并召开庭前会议这一做法的优越性:

  其一,合并审理要求各方当事人对权利要求的理解和界定发表明确意见。

  例如,本案的某个权利要求的解释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专利权人曾试图在行政确权一审程序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技术特征进行限缩,以便与现有技术区别开来,而又在民事侵权一审程序中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技术特征进行扩大解释,意欲覆盖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而无效请求人/被诉侵权人所持意见正好相反,那么在合并审理的二审程序中,这两方当事人就需要衡量利弊,作出取舍,才能获得真正的法律保护,同时也消除了当事人两头得利的漏洞。

  其二,通过各方当事人从专利授权确权的实质条件、现有技术状况以及侵权比对等各个方面对涉案专利进行解释,能使合议庭理清涉案专利的技术本质,合理划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为行政确权、民事侵权审判奠定基础。

  其三,向全社会宣传专利法制度中权利要求解释的本源和初衷以及专利保护的真正意义。

  可见,法庭将行政确权、民事侵权二审程序合并召开庭前会议这一做法不仅解决了目前存在行政确权、民事侵权孤立而导致的当事人两头得利的漏洞,而且顺应了法庭“统一裁判标准”的设立初衷,还能体现出专利保护的真正价值所在。

 
责任编辑:王娜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