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股东后,再次请求追加该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误区
2019-11-22 16:19: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二中院在执行沈某与某快递公司一案过程中,沈某申请追加某快递公司的股东某物流公司为被执行人,获得法院支持后,沈某再次提起追加申请,请求追加某物流公司的股东某实业公司为被执行人。北京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沈某申请追加某物流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基于追加被执行人事由法定的原则,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建议:
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不可以无限追加,追加股东获得法院支持后,再次追加该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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