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法治热点:全国扫黑办督办“操场埋尸案”• 李士祥受贿案一审宣判
■核心提示:
•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李士祥受贿案一审宣判
•公安部发布通缉令通缉十名重大文物犯罪在逃人员
•生态环境部对宁夏中卫市环境污染问题挂牌督办
•最高法印发意见: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
•最高法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江苏省常务副省长樊金龙、副省长费高云被问责
•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吴浈一审获刑十六年
•全国扫黑办督办“操场埋尸案”
每周法治热点(专题)本期(11月11日-11月17日)内容如下(按新闻发布时间先后为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1日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对“‘11•13’浙大女生被害案”作出二审判决。浙江高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被告人熊志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记者11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交通运输部、中央网信办等六部门当日联合约谈滴滴出行、首汽约车、神州优车、曹操出行、美团出行、高德、嘀嗒出行、哈啰出行等8家网约车顺风车平台公司。据了解,今年下半年以来,网约车、顺风车等市场发展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涉及行业安全、稳定等多个方面,引发社会各界和媒体广泛关注。
11月12日上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北京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李士祥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士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李士祥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李士祥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11月12日记者从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了解到,日前,针对今日头条站外搜索结果中出现诋毁革命英烈方志敏同志的不良信息,该部门严肃约谈了今日头条相关负责人。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12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梅君表示,《条例》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又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成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条例》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围绕夯实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提高违法成本等重点内容,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为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倒卖等文物犯罪,切实保护国家文物安全,近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第四批10名重大文物犯罪在逃人员。被通缉的10名在逃人员是:栗会培、程麦生、张显斌、刘全生、刘继园、张素霞、吴焕振、曹文强、付振涛、赵现花。据悉,此前公安部已先后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三批共30名重大文物犯罪在逃人员,目前已全部到案。
12月2日是第八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公安部、中央网信办、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共青团中央日前联合下发通知,从即日起至12月底,以“守规则除隐患、安全文明出行”为主题,共同组织开展第八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积极倡导交通出行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和文明意识,大力清除影响安全出行的风险隐患,进一步增强全民交通出行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生态环境部13日晚间通报,近日,有媒体报道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腾格里沙漠边缘再现大面积污染物”。生态环境部派工作组连夜赶赴现场。经初步核查,媒体反映的美利林区受污染问题属实。11月13日,生态环境部决定对中卫市环境污染问题公开挂牌督办。
记者1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根据这份意见,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重点对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担保纠纷、金融纠纷、破产纠纷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统一裁判思路。
■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国务院近日批复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江苏严肃查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案相关责任人
11月15日,记者从江苏省有关部门获悉,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事故调查处置等作出部署。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61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同时,江苏省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问题的44名企业和中介机构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樊金龙和江苏省副省长费高云,在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中的失职失责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樊金龙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费高云同志政务记过处分。
11月15日上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吴浈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吴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吴浈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全国扫黑办对督办的新晃“操场埋尸案”案件办理提出要求,抓紧推动案件查深查透、办成铁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彰显法律公平公正。
资料收集:沈双武 冉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