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制度基础 保障舌尖安全
近日,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引发关注。11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梅君、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状况不断好转,但现阶段食品产业“小、散、低”为主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观,食品“从农田到餐桌”链条长、体量大、风险触点多。由于违法违规成本低,监管技术手段不足,加之有的企业道德缺失、逐利枉法,食品安全问题仍时有发生,需要加大治理力度;同时,食品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也需要相应的法规制度对市场主体进行规范引导。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9年颁布,相关规定有的已明显滞后,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孙梅君介绍,此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补短板、强弱项,以良法善治,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修订后的《条例》共10章86条,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细化了食品安全法的原则规定。比如,细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细化了学校和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责任;细化了生产经营、贮存运输、追溯体系、市场退出等全过程管理要求;细化了“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等等,为督促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制度规范。
《条例》强化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比如,提高违法成本,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的罚款;建立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衔接机制等。王振江介绍:“通俗地讲,挣钱多责任也应该大,出了问题,不应该都让最基层的操作工承担责任,企业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条例》实化了针对具体问题的监管举措。比如,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对特殊食品检验、销售、标签说明书、广告等管理作出规定;禁止发布没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明晰了进口商对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审核的内容等等,解决监管执法中遇到的问题。
对百姓普遍关注的食品中掺杂掺假问题,孙梅君说:“针对不法分子违法手段花样翻新,假冒伪劣、非法添加屡打不绝,而有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相对滞后的现象,《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非标物质的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为严格监管执法提供依据,这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
针对近期颇受关注的猪肉价格上涨问题,孙梅君回应:越是猪肉价格高企的时候,越要加强监管,防止以次充好,防止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国务院高度重视猪肉价格上涨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目前看已经在发挥积极的作用。我们还要立足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操纵价格、串通涨价,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对消费者越来越关注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孙梅君说,我们相继发布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抽检程序和核查处置有细化的要求,并专门针对网络抽检设立了“神秘购买人”制度。对于屡查屡犯的网络平台店铺,食品安全法规定了“行政累犯”制度,如果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到吊销许可证。此次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把这种多次违法违规行为确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入网食品经营者如果多次出现违法行为,或者导致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部门还可以对平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