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一房二卖后拒不退款获刑两年
2019-11-22 08:44: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郑好
 

  因房价上涨,企图通过毁约赚取更多利润,最终因拒不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把自己送入了班房。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二年。

  邹某于2012年1月购买集美某地房产。2013年5月,邹某以总价120万元将该房产协议转让给唐某,唐某共支付给邹某首付款58万余元,邹某办理了公证,唐某还代为支付了部分按揭贷款。2014年,邹某到公证处撤销公证,另以158万元将该房产再次转让给他人。2016年11月,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2017年5月,集美区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邹某支付唐某共计160多万元及有关利息。判决生效后,唐某申请强制执行,集美区法院执行立案后发现邹某多次使用他人银行账户对外进行经济往来,累计往来金额巨大。

  2017年8月,邹某收到集美区法院执行部门送达的财产报告令等材料后,分二次向申请执行人唐某支付了8万元,此后未再继续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向法院执行部门履行报告义务。2018年2月,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之义务、亦拒绝全面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邹某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司法拘留结束后,邹某先后在两家公司上班,通过他人账户收取工资所得,但仍未向法院如实报告收入情况,也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集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多次使用他人银行账户对外进行经济往来,累计往来金额巨大,在主观上显然具有规避生效判决得以执行的故意,且邹某在被司法拘留后,仍然拒绝根据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及时将工作及收入变动情况向法院执行部门进行报告,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综上,集美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这一案件警示大众,诚实信用是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案被告人邹某在单方撕毁合约的同时拒绝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经唐某民事起诉并进入执行阶段后,仍没有去有效弥补唐某经济损失,并在执行阶段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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