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彭一蕾) 不动产权的设立,自依法登记时发生效力。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借名买房,导致产权登记人与实际买房人不一致的情形,此时如何认定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以及房产权属,将关系到合同双方重大利益。近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用亲友名义买房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陈某与被告顾某系亲属关系。原告因限贷原因不能以自己名义购买新力象湖湾的房屋,便找到被告协商,为此,二人签订《委托买房协议》,约定被告自愿以自己的名义替原告购买新力象湖湾房屋,首付款97867元已由原告支付,按揭款每月2965.57元打入被告所开按揭卡上。协议签订后,被告顾某与南昌力洲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南昌县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方式购买新力象湖湾一套商品房。自2016年5月至2019年1月,原告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向被告中信银行卡账户转款用于每月归还涉案房屋按揭贷款。后因家庭矛盾,双方就涉案房屋过户等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2019年5月8日,原告通过其中国银行账户向被告上述中信银行卡还款账户转入涉案房屋贷款余额330150元,清偿了涉案房屋在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剩余全部贷款本息。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买方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案涉房屋不属于南昌市限购区域内商品房,其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结语:
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认定,应当审查协议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出于规避限购政策的目的而借名买房,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实际买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