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案外人或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定事由更易让案件执结到位

北京二中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案件注意误区

2019-11-22 16:06: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邵倩雯
 

图为通报会现场

  11月22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执行主题新闻通报会,通报了追加被执行人案件常见误区提示,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将案外人或第三人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能够将许多无法执行的案件及时执结到位,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该项法律程序在解决“执行难”专项行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北京二中院在该类案件办理中发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往往存在几个常见误区。为提示广大群众,北京二中院同时发布了六则典型案例。

  近三年,二中院执行二庭共受理追加被执行人案件356件,其中2017年受理89件,2018年受理114件,2019年1月-9月受理153件。从数据看,追加被执行人案件收案不断攀升,但追加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率并不高。从裁决结果看,执行二庭审结的上述356件,有145件被驳回追加请求(申请),约占40.73%,75件获得支持,约占21.07%,132件撤回追加申请,约占37.08%,另有4件终结审查,约占1.12%。

  北京二中院指出,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多数被驳回或撤回,一方面是因为在执行中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案件审查标准严格,申请人存在举证不能或者证据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申请人对追加被执行人程序的基本原则、法定情形等,缺乏必要的认识,甚至存在理解误区,故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需坚持事由法定原则。

  所谓追加被执行人事由法定原则,是指案件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应符合执行方面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这里强调是执行方面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以公司法等实体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公司股东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是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另行解决。启动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应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法院通常的判断标准是,执行实施部门是否已经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在此条件下,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案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才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反之,如果执行案件尚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尚未完成处置,则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尚不确定,法院一般会认定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不能成立。

  附:典型案例

  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误区

  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误区

  追加被执行人股东后,再次请求追加该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误区

  以恶意转移、隐匿财产为由,请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误区

  案外人作出执行担保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的误区

  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的误区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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