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间有天生犯罪人吗

2019-11-08 08:54: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进华 梁宁宇
 

  近日,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消息再一次触动着国人敏感的神经。人们既震惊于未成年犯罪人犯罪手段之残忍,又不满于现行法律对此类犯罪案件的“软弱无力”。一部分人基于“血债血偿”的朴素正义观强烈要求法办杀人者蔡某某,还被害人以公道,还社会以安宁;还有一部分人则呼吁修订现行刑法的规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预防类似惨案的发生。两类主张看似不同,实际上共享着同一个理论预设——大人渣也好,小人渣也罢,都是人渣,而人渣是不可能弃恶向善的。正如笔者的一位朋友在朋友圈针对该新闻所发表的评论:“有些人天生就是坏种。”

  由此,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严肃的问题——世间真的有人天生就是坏种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出于社会防卫的需要,不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顺理成章,便是法外追责也未尝不可以考虑。反之,则需要谨守刑法的谦抑性,同时强化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而不是简单地一关了之、一杀了之。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涉及对人性的认识。

  通说认为,孔子是性善论者,他讲:“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其实,从这样一句话固然看不出孔子认为人性本恶,但若因此就认定孔子是性善论者,似乎也比较牵强。孔子的原意只不过是说,人生来本是差不多的,可是后来却走上不同的道路,有的为善有的为恶,那是后天习得的,或者可以看作是环境的作用。不过,孔子还说过一句比较有名的话“唯上智与下愚不移”(《论语·阳货》)。所谓“不移”就是与生俱来、不能改变的意思。在这里,孔子重在强调人的智力的差别及特点,似乎不及于人性。然而也有学者认为,孔子的这种说法也包含了对人性的判断。

  对这个问题作出更为明确的阐述的是西汉大儒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04年),他基于其“天人感应”的宇宙图式,提出了“性三品”说。在董氏看来,无论是人的形体还是性情,均是化天数而成,天分阴阳二气,人有善恶之别。具体来说,由于阴阳二气的化聚不同,人性可分为三种类型:圣人之性、中民之性、斗筲之性。圣人之性得天独厚,秉性纯良,不待教而成;中民之性气质驳杂,可以为善可以为恶,需要教化的引导;斗筲之性全是浊气所钟,属于冥顽不灵之徒,无法教化,只能运用刑罚来制裁。

  无独有偶,董仲舒之后两千年,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1836年-1909年)基于病理解剖的实证研究,提出了“天生犯罪人”(born criminal)理论。龙氏认为,有相当比例的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不是因为别的,而是由遗传和基因决定的。在精神层面,这些犯罪人通常表现得冷酷残忍、麻木不仁、缺乏怜悯心。在龙氏看来,天生犯罪人生理、心理、体质上的异常特征其实是一种返祖现象,他们是一群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就此而言,这些人的犯罪具有不可避免性,而且是无法改造的。这也就为刑罚尤其是生命刑和监禁刑的适用提供了某种正当性依据。值得注意的是,龙勃罗梭还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展开观察和研究,他发现在未成年人和野蛮人之间共享着许多显著的特征,说明“未成年人再现了人类发展最初阶段的雏型”([意]加罗法洛:《犯罪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05页),这似乎也印证了人们关于未成年人更容易实施犯罪的经验判断。

  古往今来,中外思想史上有不少暗合现象。董仲舒的“性三品”说和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虽然各自的学理依据不同,却有其共通之处,即它们都认为,至少一部分人的犯罪具有必然性,这无疑是一个令人沮丧的结论。

  董仲舒的“性三品”说在中国思想史上的影响无疑是深远的。后来的思想家虽然也有人发出“习善而为善,习恶而为恶”“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声音,却始终没能撼动“性三品”说的地位。时至今日,“有的人天生就是坏种”的观点仍有其市场,可见作为观念的历史的连续性。

  与“性三品”说在中国的命运不同,“天生犯罪人”理论在西方思想界则是毁誉参半。一方面,“天生犯罪人”理论带来人们观念上的革新,促使人们重新思考人性和犯罪。一些学者进一步发挥了龙氏的观点,甚至倡言:“所有罪犯都是天生犯罪人。驱使他们去犯罪的是他们的机体组织,就像艺术家的机体组织驱使他们去研究美一样。”([意]加罗法洛:《犯罪学》,第113页脚注)另一方面,“天生犯罪人”理论也遭到了严厉的批评。当看到龙勃罗梭搜集的那些相貌不对称和有特征的罪犯画像时,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德尖刻地挖苦道:“这些肖像看起来与龙氏朋友们的肖像一模一样。”([美]理查德·昆尼等:《新犯罪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第52页)英国犯罪学家查尔斯·巴克曼·格林基于其长期的实证观察和研究后指出:“事实上,无论是在测量方面还是在犯罪人中是否存在身体异常方面,我们的统计都表现出与那些对守法者的类似统计有惊人的一致。我们的必然结论是,不存在犯罪人身体类型这种事情。”(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289页)在科学验证的事实之上,格林断言,犯罪不是由遗传而来的。

  正是由于这些批评,龙勃罗梭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观点,从只注重犯罪的遗传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扩大到地理环境、社会环境等后天因素,并降低了天生犯罪人在罪犯总数中的比例(在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和救治》一书中,天生犯罪人占33%)。

  尽管如此,由于与“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相悖,又无法得到现代自然科学的支持,“天生犯罪人”理论在近代以来的思想市场中始终显得怪异而寂寞,可谓生不逢时。不过,这似乎并不妨碍人们成为这一理论的拥趸,尤其是当人们将目光聚焦于那些怙恶不悛的犯罪人,这种内心确信就特别容易被强化,甚而成为舆论场上得到热烈响应的一种声音。

  总而言之,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似乎越来越倾向于证明犯罪是社会的产物,受到经济、政治、地理、气候、教育、家庭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与人的生理条件关系不大。金庸先生在小说《天龙八部》中塑造了“四大恶人”的鲜活形象,其穷凶极恶的面目背后有“善之端”隐约可见,写出了人性的复杂。这一笔法不仅远绍孔孟以来的思想传统,而且契合了当代社会的人性观和审美观,因而成就了一批经典的武侠形象。大连男童杀人案发生后,有论者指出:“青少年即使能够有意识的犯罪,但仍充满可塑性。”(刘知远:《无法处罚的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腾讯《大家》栏目)问题在于,像在其他许多问题上一样,当前的中国社会对于犯罪的原因和人性的认识并不统一,董仲舒和龙勃罗梭还活在一些人的心中,这或许会为今后公共政策的制定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回到发生在大连的这桩案件,我们能够理解受害人家属的丧女之痛,也能够理解这样一起案件引发的社会恐慌情绪。可是,任何建立于情感之上的诉求和表达在罪刑法定的铁律面前都是经不起推敲的,而个案的“不正义”正是法治的必要运行成本。不过,这样一个问题倒是值得思考和讨论,如果世上真的有“坏种”,“坏种”如何来认定?由谁来认定?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的令人信服的制度和办法,笔者担心,“坏种”极易被标签化、工具化,成为多数人迫害少数人的借口。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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