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二年,亦是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扶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之年,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两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了一个健康的环境,给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十九大报告强调“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重庆市委五届三次全会对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了具体部署。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九大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市委、区委部署上来,不断深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深刻认识到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深化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理念,准确把脉民营经济日益增长的对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需求和司法保护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矛盾,找准司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依法精准提供实在有效的司法保障与服务。以司法政策助推经济发展,依法妥处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高度关注现代经济体系建立过程中民营经济运行情况,在新型经济关系等领域统一司法尺度,提升司法水平,更加有效发挥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巴南法院审理的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情况
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和行业发展的支柱,是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代表着国家的技术、经济实力。然而,现目前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任重而道远。巴南法院通过对近几年审理的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调查研究发现,民企大多是非法集资、偷税漏税类财产犯罪,部分民企存在涉黑涉恶问题,从个案分析看,民企“非法集资”、“涉黑涉恶犯罪”主要原因是通过正规途径在银行贷不到款,或遇到金融危机和经济风险,以及通过正常的司法救济途径无法及时处理经济纠纷等导致的资金链断裂。从2016年至2019年的统计数据还发现,有1例民营企业家涉黑。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以来,巴南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共计13件,涉案被告人共计62名,涉案总金额共计4600余万元;涉黑涉恶案件1件,涉案总金额10余亿元,涉案被告共33名,其中涉黑犯罪的被告人22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2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6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1件;侵占罪案件1件;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1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2件;上述案件已全部审结,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7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6件,当庭认罪的被告人45人,其中15人被宣告缓刑。
二、涉民营企业的犯罪特点
(一)集中发生在服务型企业。13件案件中,有9件案件发生在服务型企业,占全部案件的70%,如邓强经营的几家公司大都是提供汽车销售以及挂靠服务的公司,公司的挂靠经营服务收入远超过汽车的货箱制造收入;2件案件发生在制造业企业,占全部案件的15%。可见服务业是巴南法院辖区范围内民营企业中职务经济犯罪的高发点。服务业企业一般投资小、收益周期短、风险小、管理的难度相对较大,如果没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就容易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二)犯罪主体主要以管理层居多,涉及董事长、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等多种职务。董事长、总经理、业务主管、片区负责人、业务员、财务主管等人员职务上都具有主管、管理或者直接作案的手段。
(三)犯罪人年龄以25岁至40岁之间居多,高中以上学历人员近半,部分人员具有犯罪前科,特别是邓强公司负责收车的人员,多数系社会闲散人员,具有高度再犯可能性。犯罪人年龄介乎19岁至52岁之间,其中以25岁以上40岁以下的居多,有46人,占74.2%。25岁以下的9人,占14.5%;40岁以上的7人,占11.3%。62名犯罪人中,初中学历以下32人,占51.6%;高中、中专学历25人,占40.4%;大学学历5人,占8%。其中外来就业人员23人,占37.5%;本市人员39人,占62.5%。
(四)犯罪次数多、数额大。在13件案件中,犯罪人作案3次以上的12件,占92.3%。13件案涉案金额共达16.83亿元,平均每件案涉案金额1.3亿元,最大涉案金额的为10.1亿元。
三、企业犯罪原因分析
(一)思想政治工作薄弱,职业道德缺失。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随着商品意识向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渗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潮不断冲击着人们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而一些民营企业主却只抓业务,认为搞好生产,赚取利润是民营企业的主要任务,认为思想政治工作无关紧要,而很少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导致一些人拜金主义思想恶性膨胀,经不住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最终铤而走险。
(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在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成熟,忽略企业内部制约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为民营企业中职务犯罪的发生创造了条件。而有些民营企业仍是家族式经营,主观随意性较大,缺乏一套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又缺乏必要的警惕和防范。
(三)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一些民企职员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的威严认识不足,自认为手段隐蔽,查不出来,即使查出来,也可以拒不承认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于是寻机作案;另有些人存在侥幸冒险心理,认为共同作案的都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绝不会出卖自己,从而与政府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勾结,打通“关节”,或者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行贿方不会出卖我,从而导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回扣,接受贿赂等。如邓强公司涉及的非法经营案和骗取贷款案,邓强利用与车管所某职员以及银行某管理人员的关系,在车管所违法登记注册车辆信息以及在银行肆意骗取贷款。
(四)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民营企业职务经济犯罪的犯罪人年纪都比较轻,有的人存在“找快钱”、“发大财”的思想,经不住诱惑,见利忘义。也有的因染上赌博的恶习,正常收入难以支付开支,便不择手段,不顾后果,铤而走险,从而在犯罪的泥沼中越陷越深。
四、针对巴南法院辖区涉民营企业犯罪特点制定犯罪预防措施和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措施
(一)针对邓强涉黑案发案原因对巴南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汽车市场制定如下犯罪预防措施:
1、成立汽车市场诉调工作室,及时为企业解决诉讼纠纷。在巴南区南彭协信汽车公园设立汽车经营市场诉调对接工作室,配备诉调对接工作人员2名,诉调对接工作人员由南彭协信汽车公园在本区和区外律师事务所中各选若干名律师向本院推荐,经本院考察培训后,在本区和区外的律师事务所中各确定一名律师担任,待汽车经营市场诉调对接工作局面稳定顺畅后,再面向社会公开选任。
2、诉调对接工作人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协助本院开展汽车经营方面的法治宣传;
(2)收集汽车经营市场反映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
(3)对汽车经营纠纷进行诉前调解;
(4)向法院转交当事人的诉讼材料(一般不得代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件),代办网上立案手续;
(5)协助法院开展案件调解工作;
(6)协助法院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7)协调巡回审理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
(8)完成法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针对重庆泰耀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孔祥波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制定如下民营企业保护措施
1、很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从表面上看,系以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但实质上系公司实际负责人为谋取个人不法利益,利用公司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巴南法院对该类案件必须经过调查核实,严格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褪去公司的外衣,对构成个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大力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给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时,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护民营经济的会议精神,对检察院移送的此类犯罪案件,及时审查立案,及时开庭审理,及时作出判决,依法严厉打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及时为民营企业止损,为民营企业的成长保驾护航。
(三)针对重庆袖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宝筹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案特点制定如下犯罪预防措施:
1、巡回审判、法律宣讲,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巴南法院为防止群众误入非法集资者的圈套,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经济政策,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的危害性进行重点宣传,及时宣传巴南法院打击该类犯罪的成果,揭露这些犯罪活动的欺骗性和非法敛财本质,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大力营造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浓厚氛围。采取巡回审判、法律宣讲、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将典型非法集资的方式、特点、鉴别方法等及时告知广大群众,以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2、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措施。在审理非法集资类案件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分子方面,巴南法院专注提升打击新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水平,不断适应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的需要,加强对投资者法律权益的保护,积极做好受害群众的安抚工作和维稳工作,依法保障其合法正当诉求。巴南法院定期分析研究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收集犯罪嫌疑人罪有罪无的证据,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坚持惩办与教育相结合,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准确定罪量刑,突出刑罚的经济制裁功能,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积极构建由公安、工商等多部门协调统一配合,积极发动群众参与,揭露不法分子,消除犯罪活动空间,从源头上卡住该类犯罪活动的软肋,形成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形成打击非吸和集资诈骗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作者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