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 首要分子获刑21年
中国法院网讯 (王袁焰) 10月8日,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明等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王某明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的其余26名被告人(1人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王某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成员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分明、纪律严明。该组织通过插手民间纠纷,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协助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用于组织成员吃喝玩乐、集中食宿,购置钢管、砍刀等作案工具。
该组织在都昌县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为谋取经济利益、确立强势地位,有组织地以暴力、暴力相威胁或软暴力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组织实施犯罪25起、违法活动21起。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都昌县取得强势地位,充当“地下出警队”,随意殴打多人,派员到都昌县城多个娱乐场所“看场子”,形成对都昌县娱乐场所的非法控制,在都昌县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当地人民群众形成了强大的心理震慑,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王某明为首的犯罪组织,组织成员众多,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组织架构稳定、紧密,利用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所得,用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