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5日晨,糯康集团成员在湄公河持枪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13名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8万余克冰毒放置在船上。糯康集团成员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参与武装劫船,向船员开枪后驾乘快艇逃离。按照事先约定,在岸边等候的泰国不法军人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此前,糯康集团还先后劫持数艘中国货船并绑架中国船员索要赎金。2012年4月,糯康及多名团伙成员被老挝警方擒获,并于同年5月移交给我国。
2012年11月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糯康等6名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死刑,判处被告人扎波死缓,判处被告人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判决6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600万元。一审判决后,糯康等6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死刑。
案件背景
本案之前,我国法院几乎没有公开审理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在众多法律适用问题上,一无理论研究成果可供利用、二无相关判例可资借鉴。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权事业在理论、立法和实践上实现了一系列突破,2011年《人权蓝皮书》发布,中国积极开展国际人权对话、交流与合作,中国政府更加重视中国公民的人权保障。
影响与意义
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的审判,是中、老、泰等国国际司法合作的成功范例,表明了中国与周边国家力求探索和构建一种基于平等互利的国际司法合作新机制。云南省、市两级法院对此案在审理程序和实体内容处理上的一系列探索、研究以及形成的最终解决方案,对我国法院审理外国人在外国针对我国或我国公民实施的犯罪案件起到可贵的借鉴和参考作用。该案的审判宣告了我国政府保护国民合法权益的决心与能力,表明了我国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