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被严惩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平等29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首要分子陈某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勇等2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以来,陈某平为攫取经济利益,先后网罗了闵某水、宋某成、陈某勇等人进入客运行业。为获取垄断地位,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陈某平为组织、领导者,以陈某勇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闵某丽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了严格的纪律规约,鼓励组织成员勇于实施违法犯罪维护组织利益,同时还要求组织成员在出事后包庇揽罪。
该组织以远平公司为依托,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妨害公务犯罪2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1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起、诈骗犯罪4起、行贿犯罪12起、寻衅滋事犯罪72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招摇撞骗犯罪1起,攫取了客运行业的垄断地位,谋取非法垄断利益,形成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将其中部分资金用于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作案经费、租赁调度点、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向其他社会势力支付费用,寻求非法“武力”支持,以此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形成“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模式。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陈某平为首的犯罪组织,成员较多,骨干成员固定,层次分明,组织结构严密。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多次在客运线路、火车站等人流密集区域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给当地群众带来心理恐慌,影响外地游客及当地群众的正常出行,在部分交通点形成非法控制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