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院执行中决定拘留的文书编号及命名
2019-09-21 17:08:59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黄志佳
 

  法律文书规范化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的重要一环。执行中决定拘留(罚款)的文书要编号,用案号编号。通过立案审查后决定拘留(罚款)的,用“司惩”编号;不通过立案审查决定拘留(罚款)的,用执行案件的案号编号。决定拘留(罚款)的文书名称为“决定书”或者“执行决定书”。

  执行中决定拘留(罚款)的文书是否编号,如何编号,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不编号,有的通通用“司惩”编号,有的通通用执行案件案号编号。决定拘留(罚款)的文书名称,有的为决定书,有的为拘留(罚款)决定书。笔者认为,有必要规范执行中决定拘留(罚款)的文书编号及命名。

  要编号。纵观历来的诉讼文书样式,所有送达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都有编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简称2009年《执行文书样式》中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有编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简称2016年《诉讼文书样式》)中决定采取拘留(罚款)措施的《决定书》有编号,执行中决定拘留(罚款)的文书应当编号。

  用案号编号。历来的诉讼文书样式中,法律文书都用案号编号。诉讼中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等文书用诉讼案件案号编号。执行中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搜查令、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决定书等各类文书都用执行案件案号编号,执行中决定采取拘留(罚款)措施的文书应当用案号编号。

  通过立案审查后决定拘留(罚款)的,用“司惩”编号。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中出现了“司惩”案号。司惩与民初、民终、民督、执、执保、执恢等案号并列,都是立案时在系统上选定的。依据法律文书用案号编号的习惯做法,执行中,通过立“司惩”案件审查之后决定拘留(罚款)的,决定拘留(罚款)的文书应当按照2016年《诉讼文书样式》用“司惩”编号。

  不通过立案审查拘留(罚款)的,用执行案件的案号编号。执行中决定拘留(罚款)的,绝大多数没有通过立案审查,无法选取“司惩”案号,决定拘留(罚款)的文书不能用“司惩”编号。2016年《诉讼文书样式》没有不通过立案审查直接拘留(罚款)的文书样式。笔者以为,应当沿用法律文书用案号编号的做法,用执行案件的案号编号。2009年《执行文书样式》中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样式就是按照执行案件案号编号的。

  执行中拘留(罚款)决定书的名称为“执行决定书”或者“决定书”。总而言之,决定拘留(罚款)的文书用决定书命名,并无争议,争议的是直接命名为决定书,还是进一步细化为拘留(罚款)决定书或是执行决定书。2009年《执行文书样式》中名称为拘留(罚款)决定书。笔者以为,拘留(罚款)决定书的名称值得商榷:按照2016年《诉讼文书样式》,执行程序中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决定时,所采用的文书都是执行决定书,文书名称中没有突出决定事项的字样,以此类推,用执行案件案号编号的拘留(罚款)决定书也不必在名称中突出拘留(罚款)等决定的事项,直接命名为执行决定书即可。2016年《诉讼文书样式》明确了用“司惩”编号的直接命名为“决定书”。因此,执行中拘留(罚款)决定书的名称为“执行决定书”或者“决定书”。

  (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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