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法院判决一起非法采矿案
被告人被判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9-09-10 08:54: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司璐
 

  为更好地保护巢湖的生态环境,近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在巢湖半岛设立生态环境与旅游巡回法庭,首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当庭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汤某在巢湖市槐林镇吴山村佛子岭山上盗采砂岩;通过黄某、沐某等人联系车队将盗采的砂岩运输至翟某、沈某、魏某等人经营的三处货场,共计卖出10940余吨,销赃数额达49.4万余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犯罪数额的认定是否以销赃数额为准这一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辩护人认为此案以销赃数额认定犯罪数额不合理。公诉人从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等多方面进行了回应,并针对指控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报告等充分证据。被告人汤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对生态资源造成破坏,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对公诉人指控罪行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法庭审理认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此案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可以根据销赃数额49.4万元予以认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可以考虑其中包含运费的情节。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公诉人的指控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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