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高达4000余万
浙江文成特大非法采矿案一审宣判
2019-06-05 09:07: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文宣
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矿石188万吨,造成价值4000余万元的国家矿产资源被破坏。6月4日,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赵某有期徒刑六年、四年,并分别处罚金300万元、100万元;从犯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胡某、赵某、何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文成县峃口镇鱼局村建筑用石料矿区内矿石18.23万吨。2012年6月,胡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成立文成县信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中公司)。同年12月,信中公司获批峃口镇鱼局村建筑用石料矿采矿许可证,允许其在划定矿区范围内予以开采矿石。此后至2016年间,胡某等人为获取额外盈利,多次超越矿区范围开采矿石59.94万吨。
2015年,信中公司承建鱼局村“中意康乐养老院”建设项目一期地块“三通一平”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对地块进行土石方平整。2016年至2018年间,胡某、赵某、何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工程名义超范围平整土地,并非法开采矿石110.38万吨,予以出售获利。
据统计,上述非法开采的普通建筑用石料原矿总价值累计超过40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赵某、何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胡某、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3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上述刑罚,并责令被告人胡某退出违法所得4172.26万元,被告人赵某退出违法所得27万元,被告人何某退出违法所得43万元。
部分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公开宣判。本案由文成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文成法院对涉环境违法犯罪“零容忍”,近5年来,共审结涉及滥伐林木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采矿罪等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11件15人,提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审理效果,全心呵护文成生态环境。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胡某、赵某、何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文成县峃口镇鱼局村建筑用石料矿区内矿石18.23万吨。2012年6月,胡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成立文成县信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中公司)。同年12月,信中公司获批峃口镇鱼局村建筑用石料矿采矿许可证,允许其在划定矿区范围内予以开采矿石。此后至2016年间,胡某等人为获取额外盈利,多次超越矿区范围开采矿石59.94万吨。
2015年,信中公司承建鱼局村“中意康乐养老院”建设项目一期地块“三通一平”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对地块进行土石方平整。2016年至2018年间,胡某、赵某、何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工程名义超范围平整土地,并非法开采矿石110.38万吨,予以出售获利。
据统计,上述非法开采的普通建筑用石料原矿总价值累计超过40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赵某、何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胡某、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3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上述刑罚,并责令被告人胡某退出违法所得4172.26万元,被告人赵某退出违法所得27万元,被告人何某退出违法所得43万元。
部分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公开宣判。本案由文成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文成法院对涉环境违法犯罪“零容忍”,近5年来,共审结涉及滥伐林木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采矿罪等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11件15人,提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审理效果,全心呵护文成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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