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办砂厂非法采矿 三男子被判刑并罚金
2019-04-25 14:19:19
中国法院网讯 (陈子娟) 我国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然而,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往往有人选择铤而走险,不惜触犯法律。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江某、张某与李某(已另案判决)、邓某(已另案判决)、江某涛(已另案判决)合伙开办砂厂,并取得采砂许可证。2015年4月,应砂厂股东李某邀请,被告人徐某出资十七万元入股砂厂成为股东之一,但此时,砂厂并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江某、张某、徐某、李某(已另案判决)、邓某(已另案判决)、江某涛(已另案判决)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在铅山县鹅湖镇信江河傍罗段河道内进行非法采砂并予以销售。截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沙场现场扣押砂石量为17912.3立方,销售砂石量为4839.95立方。经鉴定,砂厂现场扣押砂石价值为622358元,销售砂石价值222273元,共计844631元。
另查明,案发后,张某、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三被告人一次性共同承担了非法采矿损害修复费用共计十一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张某、徐某伙同李某、邓某等人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已经承担了环境修复费用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江某、张某与李某(已另案判决)、邓某(已另案判决)、江某涛(已另案判决)合伙开办砂厂,并取得采砂许可证。2015年4月,应砂厂股东李某邀请,被告人徐某出资十七万元入股砂厂成为股东之一,但此时,砂厂并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江某、张某、徐某、李某(已另案判决)、邓某(已另案判决)、江某涛(已另案判决)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在铅山县鹅湖镇信江河傍罗段河道内进行非法采砂并予以销售。截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沙场现场扣押砂石量为17912.3立方,销售砂石量为4839.95立方。经鉴定,砂厂现场扣押砂石价值为622358元,销售砂石价值222273元,共计844631元。
另查明,案发后,张某、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三被告人一次性共同承担了非法采矿损害修复费用共计十一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张某、徐某伙同李某、邓某等人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已经承担了环境修复费用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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