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郎溪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
2019-06-15 22:25:09
中国法院网讯 (宣欢欢 陈永仑) 6月10日,湖南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对朱某宏、孙某红、钱某亮、张某兵非法采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四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朱某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一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八千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2日至2018年8月26日期间,被告人朱某宏、孙某红(二人系夫妻关系)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钱某亮、张某兵等人为其提供劳务,在郎溪县新发镇庄沿村百车口段的郎川河河道内非法开采建筑用砂5670吨。经物价部门认定,该建筑用砂价格为100元/吨,朱某宏等人非法开采的建筑用砂价格共计567000元。在非法采砂过程中,朱某宏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人员工资、销售等主要工作;孙某红负责登记核实每日采砂量、开具单据、为工人烧饭等工作;钱某亮负责操作采砂船上的采砂泵从河道内吸砂,并与朱某宏约定自开始采砂至2018年底共6万元的工资;张某兵负责操作吸砂泵将运输船上的砂洗净后抽到岸边堆放点,并与朱某宏约定日工资400元(前几日为300元)。在朱某宏等人非法采砂期间,郎溪县水务局多次巡查并责令停止开采,但朱某宏不听劝阻、继续开采,直至8月28日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宏、孙某红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开采河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钱某亮、张某兵为获取高额固定工资,明知被告人朱某宏、孙某红未取得采砂许可证,仍为被告人朱某宏、孙某红提供劳务,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朱某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红、钱某亮、张某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据悉,4月25日,该案公开开庭之际,郎溪法院邀请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网络直播,主动联系县融媒体中心记者对庭审进行全程摄录,用以制作纪实性法治电视节目,推进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2日至2018年8月26日期间,被告人朱某宏、孙某红(二人系夫妻关系)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钱某亮、张某兵等人为其提供劳务,在郎溪县新发镇庄沿村百车口段的郎川河河道内非法开采建筑用砂5670吨。经物价部门认定,该建筑用砂价格为100元/吨,朱某宏等人非法开采的建筑用砂价格共计567000元。在非法采砂过程中,朱某宏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人员工资、销售等主要工作;孙某红负责登记核实每日采砂量、开具单据、为工人烧饭等工作;钱某亮负责操作采砂船上的采砂泵从河道内吸砂,并与朱某宏约定自开始采砂至2018年底共6万元的工资;张某兵负责操作吸砂泵将运输船上的砂洗净后抽到岸边堆放点,并与朱某宏约定日工资400元(前几日为300元)。在朱某宏等人非法采砂期间,郎溪县水务局多次巡查并责令停止开采,但朱某宏不听劝阻、继续开采,直至8月28日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宏、孙某红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开采河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钱某亮、张某兵为获取高额固定工资,明知被告人朱某宏、孙某红未取得采砂许可证,仍为被告人朱某宏、孙某红提供劳务,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朱某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红、钱某亮、张某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据悉,4月25日,该案公开开庭之际,郎溪法院邀请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网络直播,主动联系县融媒体中心记者对庭审进行全程摄录,用以制作纪实性法治电视节目,推进以案释法。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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