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 5人获刑
2019-06-06 23:05:21
中国法院网讯 (牟玉春 何奎) 近日,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判处被告人龙某、禤某等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120.7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近18.8万元,共同承担恢复遭毁坏的农田种植条件。
2016年7月左右,被告人龙某、禤某合谋开采陶瓷土矿出售赚钱,两人与时任耕乐村村长的被告人吴某及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协定,每销售一吨陶瓷土矿支付上述人元7元好处费,并由他们协助解决与耕乐村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以及日后开采运输过程中与村民产生的纠纷。同年11月左右,被告人龙某、禤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了人员、机械开采并将陶瓷土矿出售给古某祥、余某(另作处理),继而联系将陶瓷土矿出售给鹤山市盛豪陶瓷厂和佛山市高明区盈润精细材料有限公司。经查,两家企业共计购进陶瓷土矿32290.31吨,公安机关缴获陶瓷土矿169.5吨。经鉴定,上述开采范围的地类中,水田7.07亩、旱地0.38亩、果园3.53亩、有林地4.55亩;非法开采的陶瓷土矿矿石量33246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21.35万元。
恩平法院审理认为,龙某、禤某等五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因犯罪行为导致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基本农田被破坏,应予共同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20.73万元,应恢复涉案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公诉机关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禤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均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并作出上述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
2016年7月左右,被告人龙某、禤某合谋开采陶瓷土矿出售赚钱,两人与时任耕乐村村长的被告人吴某及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协定,每销售一吨陶瓷土矿支付上述人元7元好处费,并由他们协助解决与耕乐村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以及日后开采运输过程中与村民产生的纠纷。同年11月左右,被告人龙某、禤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了人员、机械开采并将陶瓷土矿出售给古某祥、余某(另作处理),继而联系将陶瓷土矿出售给鹤山市盛豪陶瓷厂和佛山市高明区盈润精细材料有限公司。经查,两家企业共计购进陶瓷土矿32290.31吨,公安机关缴获陶瓷土矿169.5吨。经鉴定,上述开采范围的地类中,水田7.07亩、旱地0.38亩、果园3.53亩、有林地4.55亩;非法开采的陶瓷土矿矿石量33246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21.35万元。
恩平法院审理认为,龙某、禤某等五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因犯罪行为导致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基本农田被破坏,应予共同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20.73万元,应恢复涉案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公诉机关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禤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均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并作出上述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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