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改革: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2019-09-09 23:54:09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荆龙
 

  在我国,刑事诉讼自古有之;但形成刑事诉讼法典,却不过百余年。

  我国现代刑事诉讼法制肇源于1906年清末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这部法律文本由晚清修律大臣沈家本主持修订,首次把程序法从实体法中分离出来,拉开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大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法治实践可分为两个阶段:前三十年和后四十年。从1949年到1978年,受限于阶级斗争观念和不断的政治运动,刑事诉讼制度起步受挫,踯躅不前,刑事诉讼活动实际上处于制度的空档期。从1978年到2019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恢复和发展,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从无到有,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发挥出独特的作用,处在最佳的发展时期。

  立法为轴:制度改革一直在路上

  立法,是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从无到有,边行边改,从弱到强的必要支撑。没有立法的一步步推动,固有的诉讼理念难以改变,先进的司法理念难以实行。

  1954年,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先后通过并施行,这些法律文件中包含了部分刑事诉讼制度的内容,随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陆续建制,刑事诉讼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得以实行。1957年到1966年,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化和政治运动的不断兴起,特别是此后“文革”十年里,司法机关被撤销,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遭到了毁灭性打击。

  1978年,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得以重新起步。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出台实施至今,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步伐,刑事诉讼法制已经经历了40年的变革,从立法的角度简言之,是由制定和修改法律的四个回合贯穿起来的。

  第一次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出台。这部法典是三大诉讼法中颁布最早的一部法典,结束了刑事诉讼无法可依的格局,确立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标志着我国开始通过正当程序惩罚犯罪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中共中央于1979年9月9日颁布了“64号文件”,明确绝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第二次是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此次修改的一大特点是更加明确司法的人权保障职能,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诉讼权益的保障。首次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规定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作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原则否定了“疑罪从轻”“疑罪从有”的做法,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法律精神,是我国刑事司法理念的巨大进步。

  第三次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大改”。此次修改明文确认“尊重和保障人权”,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起到了总览全局的指导作用。相应完善了辩护制度,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了侦察程序,改革了死刑复核程序。这次修改是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凸显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使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

  第四次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小改”。这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机制;为加强境外追逃的力度,设立缺席审判制度;将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程序的试点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

  理念为要:程序正义具有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制度是否具有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治的目的何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机关,“工具性”和“实用性”是答案的主流。

  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由于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大力弘扬,程序的纯工具价值观念逐渐被摒弃,在司法改革和审判实践的大力推动下,程序正义与法治理念紧密结合,相得益彰,最终形成程序法治理念。

  程序正义首先体现在庭审正义。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审判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表现在重新配置控、辩、审三方职能方面,如强化控方举证的力度,借鉴对抗制诉讼中庭审阶段交叉询问的方式以及对证据的调查、辩论程序,改变过去由法官直接调查证据的方式,转而在不排除法官调查权的同时更加强调法官的居中地位。

  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顽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获取“口供”成为侦查活动的主要目的。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倒逼侦查程序规范进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我国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重要成就,为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完善做了重要准备。

  2017年6月,“两高三部”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将“威胁”“非法拘禁”纳入其中,确立了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完善是切实保障刑事被告人司法权利的重要举措和标志。在近几年来的审判实践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越来越多,也不断出现法庭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

  刑事审判中一些细节的改变,也充分体现了程序正义,让人们感到了法律的温暖。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允许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自此,除特殊情况外,被告人出庭告别了穿囚服、戴手铐的时代。

  公正为核: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现代诉讼制度

  多年以来,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曾经出现过侦查决定起诉、起诉决定审判的“侦查中心主义”的现象。在这种诉讼格局下,一旦侦查机关非法取证或者没有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就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导致原本是定罪量刑最终环节的审判阶段虚置,侦查一旦出错,起诉和审判牵连一错到底。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凸显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定罪量刑环节上的实质功能,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通过落实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对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逐一举证、质证,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相关部署要求,“两高三部”于2016年10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8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法院推行办理刑事案件“三项规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等关键环节、关键事项的基本规程,指导解决庭审虚化、非法证据排除难、疑罪从无难等问题,有效提高了刑事审判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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