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私利,宁海一女子把279万元的“过账款”当成借款起诉至法院,精心“炮制”了这样一起虚假诉讼案件,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8月21日,因虚构案件事实、妨碍法院诉讼,柴某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处以司法拘留3天,罚款10万元的处罚。
2017年8月,原告柴某向宁海法院起诉称,王某某因公司经营所需于2013年分五次向其借款共计279万元,现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王某、何某、徐某等5人系借款人王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故要求五被告在继承王某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柴某向法院提交了五笔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
2017年9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五被告在继承王某某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柴某借款本金27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款项定于2017年10月10日前付清。
后王某某的另一债权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柴某和王某某的借贷关系存在虚假,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违背事实,故依法提起抗诉。
据了解,王某某系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柴某系该公司原出纳,客观情况下柴某并不具备短期内出借巨额款项的经济能力,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法官要求柴某补充提交出借资金来源的证据,并向其释明了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严重后果。慑于法院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高压,柴某承认其因一己私欲,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9月,279万元款项分五次经由柴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过账后汇入王某某名下,款项为“过账款”并非借款,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此前已生效的民事调解,驳回柴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虚构案件事实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民事诉讼秩序,故对柴某作出拘留3日,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柴某已付清罚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改。
■连线法官■
近年来,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陈述等虚假诉讼行为在司法领域屡见不鲜,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及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9年8月,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在3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柴某明知279万元为“过账款”,却以借款名义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致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调解不当,故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2019年以来,宁海县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法院要求,大力推进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严惩失信行为。2019年以来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罚款10人,移送公安6人。同时将49人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涉及案件1743件,标的额近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