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
2019-07-15 08:42: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宋朵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陈某存在虚假陈述,对陈某作出司法拘留10天,罚款2万元的处罚。图为该案审判现场。纪承伟 摄
  导读

  近年来,浙江法院高压打击以虚假诉讼侵害国家和个人财产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对符合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侵占罪、贪污罪、伪造国家公文罪等罪名的,依据刑事程序严惩不贷,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司法秩序。在2016年至2018年全省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存在涉及虚假诉讼情况的有1315人,因虚假诉讼被裁定撤诉的涉案人员有204人,被处罚款的有319人,涉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有655人,最终被定罪的有137人。2019年,全省法院受理有关虚假诉讼刑事案件119件,审结83件。

  欲以诉讼使虚假抵押获得优先受偿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郭某的包装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归还银行贷款180万元,遂将公司以人民币18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案外人陈某,但未办理厂房抵押手续,由陈某代为归还银行贷款。后郭某得知有人愿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包装公司厂房,其能偿还180万元债务,并获利120万元。为此,郭某向被告人林某甲出具了虚假的金额为120万元的借条,并将包装公司厂房二次抵押给林某甲,还指使林某甲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登记。抵押合同到期后,被告人郭某指使林某甲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港北人民法庭对包装公司及郭某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后在法庭主持下,被告人林某乙受郭某指使代表包装公司与被告人林某甲达成和解,法庭随后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人林某甲对包装公司的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4月5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同日,被告人郭某、林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玉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郭某、林某乙系自首,被告人林某甲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对三被告人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2万元不等。

  ■点评

  本案被告人郭某在已抵押公司厂房的情况下,不仅与人合谋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还将公司厂房二次抵押并办理备案登记,以骗取优先受偿。这种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人恶意串通,以虚假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欺骗司法机关,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司法秩序,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该案的判决,对虚假诉讼的认定和裁判具有典型意义,也警醒社会公众虚假诉讼害人害己的后果。

  企图通过诉讼使虚构债务合法化

  原告江甲持被告江乙出具的未写明出借人为谁的共计19.5万元的两份借条,以被告江乙未还款为由,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期间,长兴法院还查明江甲专门从事向个人放贷赚取利息的资金生意。诉讼中,江乙辩称江甲所述借款情况不实,其不认识江甲,也未向其借款。但其曾在赌场里向案外人王某等人借过高利贷,但之后其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形式归还全部借款和利息,案涉两份借条系受胁迫出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长兴法院认为江乙所提的反驳理由无法推翻江甲持有借条的合法性和债权人资格,江甲持有的借条,可视为双方之间存在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借贷事实,并支持了江甲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江乙提出上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不仅调取了江甲的多个关联民事案件及笔录,还查明了江甲曾因帮他人非法索债而被判刑等事实。江甲称其以现金方式出借19.5万元给江乙,但对借款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借贷双方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的陈述,出现多处前后矛盾及不合常理之处。湖州中院结合全案证据,对涉案借款关系不予认定,并驳回江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该案被移送公安侦查,江甲因犯虚假诉讼罪、赌博罪,被长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点评

  本案被告人江甲为将不存在借款事实的两张虚假借条虚构为合法债务,提起虚假诉讼,系一典型的“单方欺诈型”的虚假诉讼案件。江甲还编造资金交付等细节,并企图通过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侵害他人利益。但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单、交易隐蔽导致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往往难以识别和认定。本案二审法院在审查中,采取“各个击破”的方式,分别传唤、询问当事人,调取关联案件情况,调查当事人经济状况等,通过刑民并行的方式,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了虚假民间借贷的事实,并及时移送违法犯罪线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的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同时对同类案件的审理亦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借助虚假诉讼不履行法院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就被告人周某与陈某、陶某等六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周某支付陈某等六人合计162余万元款项。判决生效后,陈某等六人于2016年前后申请强制执行,周某履行部分金钱给付义务后拒绝履行其他义务。其间,为转移、隐藏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告人周某与胡某等二人(均另案处理)于2013年4月1日订立虚假购房合同,并进行虚假资金汇款300万元,制造转账流水。2013年12月9日,胡某等二人依据该虚假购房合同向黄岩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300万元房款及利息,周某委托他人参与诉讼并骗取黄岩法院民事调解书,随后陈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此外,被告人周某在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有142万余元房租收入,其收到上述款项且在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仍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最后,黄岩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虚假诉讼罪,予以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点评

  本案中,周某的拒执行为和虚假诉讼行为均系犯罪。一方面,其出于规避债务、逃避执行的目的,将收得的租金用于“支付”虚假的购房费用,客观上其行为造成了法院无财产可执行,陈某、陶某等六名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实现的结果,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另一方面,周某伪造购房合同,制造虚假资金转账记录,通过虚假诉讼虚增自己的债务,再通过法院执行,进一步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近年来,法院加大力度打击虚假诉讼和拒执犯罪,周某顶风作案,黄岩法院以数罪并罚给予严厉打击,该案的判决也在当地引起巨大的反响,对当下频发的虚假诉讼案件、拒执案件起到了良好的抑制作用。

  虚报优先受偿权债务逃避还债

  台州某包装公司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为逃避、拖延偿还公司债务,其法定代表人傅某指使林某等16名单位员工,以公司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24余万元为由,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后经临海法院民事调解确认,由被告单位于2016年3月7日前全额支付林某等16名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但被告单位实际拖欠林某等16名员工工资仅12余万元。该情况被申请执行的案外人所知悉,向临海法院执行局及公安、检察机关举报线索。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案件存在虚假诉讼情况,建议临海法院提起再审。临海法院审查后,对各被告人涉案的民事案件均予再审,撤销原调解书,驳回起诉。同时,经公安调查立案,检察院以虚假诉讼罪向临海法院起诉。临海法院经审理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决被告人傅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决被告人林某等16人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不等,缓刑四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至4000元不等。

  ■点评

  本案虚假诉讼发生于劳动报酬给付之诉中,此类案件多发于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的公司与个人之间,目的是通过虚假诉讼损害被告利益或获得相较于普通债权的优先受偿权,进而损害第三人利益。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傅某与林某等16名员工串通,虚构高额工资,意欲逃避偿还公司的其他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临海法院在办理虚假诉讼多发领域、濒临倒闭的公司与个人之间的纠纷案件时,保持了较高的警惕,加强审查,审慎审查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对移送起诉的虚假诉讼案件快审快判,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刑事打击力度,有力维护司法秩序及社会公平。

  虚构抵押物租赁事实拒执判决

  某贷款公司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俞甲(另案处理)归还600万元借款,要求保证人俞甲经营的某机械公司履行抵押担保责任。诸暨法院判令俞甲归还该贷款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且在俞甲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时,该贷款公司对该机械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该贷款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其间,俞甲和被告人俞乙签订了虚假房屋设备租赁合同,合同规定,俞乙租用前述机械公司已抵押的全部厂房及相关设备。二人还通过虚假汇款、出具空头收条来伪造300万元租金已全部付清的事实。被告人俞乙为拖延法院拍卖该机械公司,继续以租赁名义非法占用该公司厂房,并先后3次持前述虚假租赁合同、支付凭证等,向诸暨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两级法院经严格审查并发现租赁关系是虚构的,先后3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移送相关虚假诉讼线索。

  最终,在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后,诸暨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俞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此后,被告人俞乙不服提出上诉,绍兴中院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是当事人以虚假诉讼来阻碍、抗拒法院执行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在法院对不动产执行标的进行处置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以提供虚假长期租赁合同的方法来阻碍法院对不动产的司法拍卖,并以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这种行为严重妨碍了法院的执行诉讼工作,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针对这一现实困境,诸暨法院以虚假诉讼为突破口,摸排分析执行异议案件,筛选出以俞乙为代表的一批执行异议案件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将虚假诉讼打击和拒执犯罪的打击联动融合,取得双赢。

  该案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以虚假诉讼妨碍执行的行为,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司法公信力。通过媒体宣传。诸暨法院此类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案件明显减少,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司法观察

  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虚假诉讼行为

  随着法院司法服务的不断完善,恶意利用诉讼这一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今年初,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作为全省法院开展案件质量提升三大专项行动之一,着力解决影响全省法院审判执行质效的重点因素、重点领域,推动提升全省法院案件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为全方位多角度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浙江法院建立虚假诉讼嫌疑案件法院内部层报制度,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加强预警。在立案环节加大当事人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审判信息系统关联检索当事人有无涉诉涉执情况。在审理环节要求法官对有虚假诉讼合理怀疑的案件主动进行关联案件检索并记录。在执行环节依法严惩已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加大罚金刑的适用,提高违法犯罪成本。进一步完善法院审判信息系统功能,尽快实现向法官自动提示正在审理、执行或已经审结、执结的关联案件,提升虚假诉讼防范能力。

  浙江法院强化全方位甄别审查力度,研究梳理此类案件的表现形式,出台多个文件对虚假诉讼进行规制,综合运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2008年以来,浙江高院联合其他政法单位先后出台了《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等,对全省法院惩治虚假诉讼犯罪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同时,全省法院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集中开展法律宣传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营造依法严惩虚假诉讼行为的浓厚氛围和强大声势。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当事人自动推送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对涉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形成震慑,优化诉讼环境,促进诚信诉讼。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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