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首创虚假诉讼举报奖励制度
2019-08-12 10:36: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杨琛琛
伪造借条企图通过诉讼手段进行讹诈,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逃避法院执行,指使员工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以逃避公司债务……民事诉讼领域内,这样的虚假诉讼现象并不少见,不仅令合法权益受损,还严重破坏社会诚信、干扰司法秩序。为了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规范与精准打击,日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实施细则》,在全省首创虚假诉讼举报奖励制度,规定对举报虚假诉讼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5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细则》适用于所有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证人、代理人、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参与虚假诉讼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诉讼参与人有6种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其中包括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通过伪造证件、伪造代理手续、代签姓名等手段,冒充他人参加诉讼的;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并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等等情形。
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隐蔽性强、识别难,为此,《细则》首次创设了“举报有奖”的做法,举报者最高可获1万元的奖励;同时,对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成绩突出的审判人员,应当予以表彰。
另外,《细则》还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惩戒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台州法院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人处以1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款,并视实际情况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则》适用于所有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证人、代理人、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参与虚假诉讼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诉讼参与人有6种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其中包括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通过伪造证件、伪造代理手续、代签姓名等手段,冒充他人参加诉讼的;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并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等等情形。
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隐蔽性强、识别难,为此,《细则》首次创设了“举报有奖”的做法,举报者最高可获1万元的奖励;同时,对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成绩突出的审判人员,应当予以表彰。
另外,《细则》还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惩戒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台州法院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人处以1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款,并视实际情况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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