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虚高借款合同,用暴力和软暴力手段逼债,敲诈勒索、诈骗他人钱财。近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费俊峰等四名被告人“套路贷”涉恶案,首要分子费俊峰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嵇少刚等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零四个月至三年零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不同数额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费俊峰、嵇少刚在安徽省宁国市租用办公场所,共同出资成立宁国鼎丰商务服务部,从事非法高利放贷,后吸收黄永健、刘成龙加入该组织。2017年6月,在暴利驱使下,他们在绩溪县成立宁国鼎丰商务绩溪分公司,对外称“绩溪小贷公司”,继续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以民间借贷之名,以无抵押、放款快为诱饵,吸引社会上急需资金人员借款,以“上门费”和“服务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以“行规”为名骗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条和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并肆意认定违约,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
该组织成员固定,内部分工明确,费俊峰负责管理,嵇少刚以非法讨债为主,黄永健和刘成龙共同承担上门家访、放贷、讨债业务,此外,黄永健还兼职公司财务和驾驶员,刘成龙兼顾接听客户访问电话。该组织成员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时,通过暴力、威胁、滋扰、有意裸露纹身等方式讨债,或持虚高借款合同到法院起诉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近亲属施压,迫使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2016年以来,该犯罪团伙以上述手段共实施敲诈勒索4起,实施诈骗30起,被告人费俊峰、嵇少刚涉案金额既遂30万余元、未遂10.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为攫取非法利益,以宁国鼎丰商务服务部为依托,或使用恐吓、威胁、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已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应依法从重处罚。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