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孙某清、黄某坤、曾某等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一案。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清、黄某坤、曾某等15人,以成立公司为依托,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以威胁、恐吓、纠缠、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逼还债务,多次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孙某清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黄某坤、曾某、胡某全、余某、刘某生、闵某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魏某、夏某兰、兰某、魏某、易某玲、蔡某富、王某喜、蔡某新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孙某清、黄某坤、曾某等10人多次实施威胁、滋扰、纠缠等软暴力的手段逼还债务,扰乱他人生活、生产经营,构成寻衅滋事;被告人孙某清、黄某坤、曾某等9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孙某清、黄某坤、曾某等10人,无权、无理进入他人住宅,并拒不退出,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孙某清、黄某坤、曾某等6人,使用威胁手段,逼迫他人用房屋低价抵债,后高价卖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余某、孙某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中,被告人孙某清、黄某坤、曾某、胡某全、余某、刘某生、魏某、蔡某富、王某喜、蔡某新等10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庭审中,合议庭对1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就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和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就定罪、犯罪事实、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大,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