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江城区法院宣判一宗涉恶案
主犯获刑九年四个月
2019-08-02 14:41:06
中国法院网讯 (谭丹红 司徒思明) 近日,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对陈某记等13名被告人涉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主犯陈某记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其余1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起,被告人陈某记纠集被告人罗某强、吴某良等13名被告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阳江市江城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形成了一定影响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18年2月26日,因在江城区某酒吧多次与他人发生口角、争执,被告人陈某记纠集罗某强等人手持水管、携带疑似枪状物与对方约定到某商场门口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2017年3月9日、2017月12月11日和2018年5月8日,被告人陈某记伙同他人分别多次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毁坏财物,甚至用砍刀砍伤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多次持水管、砍刀等工具,对被害人驾驶的车辆进行打砸,导致被害人车辆多处损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2018年3月19日下午3时许,见被害人胡某等人在鱼塘抓鱼,陈某记伙同他人手持砍刀、木棍,恐吓威胁他人支付款项5000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2018年1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记伙同陈某雄、陈某辉等人驾驶车辆到被害人朱某店铺门口,秘密偷走四盆盆景树(其中三盆黑骨茶盆景),放在其板房旁边的空地。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盆景共价值580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2018年5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记为向被害人程某追讨7000元欠款,纠集陈某雄、陈某登等人驾驶小车到江城区对岸村一小卖部处,将被害人程某叫上车后限制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殴打,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另查明,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梁某航在江城区某酒店开房饮酒,容留阮某良、李某伟、梁某燕等人在房间与其一起饮服、吸食“奶茶”、“K粉”毒品。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在房内床头柜处缴获了一小包净重0.06克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8月间,被告人吴某良帮助陈某记找其女朋友拿枪,并将枪交给其堂哥陈某(已判刑)保管。后陈某将手枪交给了麦某记,2014年10月28日,公安人员从麦某记住处缴获该枪,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记等13人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阳江市江城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形成了一定影响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陈某记、罗某强等8名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陈某记、蒋某强2名被告人是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起,被告人陈某记纠集被告人罗某强、吴某良等13名被告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阳江市江城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形成了一定影响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18年2月26日,因在江城区某酒吧多次与他人发生口角、争执,被告人陈某记纠集罗某强等人手持水管、携带疑似枪状物与对方约定到某商场门口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2017年3月9日、2017月12月11日和2018年5月8日,被告人陈某记伙同他人分别多次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毁坏财物,甚至用砍刀砍伤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多次持水管、砍刀等工具,对被害人驾驶的车辆进行打砸,导致被害人车辆多处损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2018年3月19日下午3时许,见被害人胡某等人在鱼塘抓鱼,陈某记伙同他人手持砍刀、木棍,恐吓威胁他人支付款项5000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2018年1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记伙同陈某雄、陈某辉等人驾驶车辆到被害人朱某店铺门口,秘密偷走四盆盆景树(其中三盆黑骨茶盆景),放在其板房旁边的空地。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盆景共价值580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2018年5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记为向被害人程某追讨7000元欠款,纠集陈某雄、陈某登等人驾驶小车到江城区对岸村一小卖部处,将被害人程某叫上车后限制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殴打,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另查明,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梁某航在江城区某酒店开房饮酒,容留阮某良、李某伟、梁某燕等人在房间与其一起饮服、吸食“奶茶”、“K粉”毒品。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在房内床头柜处缴获了一小包净重0.06克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8月间,被告人吴某良帮助陈某记找其女朋友拿枪,并将枪交给其堂哥陈某(已判刑)保管。后陈某将手枪交给了麦某记,2014年10月28日,公安人员从麦某记住处缴获该枪,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记等13人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阳江市江城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形成了一定影响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陈某记、罗某强等8名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陈某记、蒋某强2名被告人是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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