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20名被告人获刑受罚
2019-08-22 09:15: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倪媛媛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方某等20人非法拘禁、诈骗、寻衅滋事案,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方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60万元;判处其余1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部分并处罚金, 其中两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方某先后注册成立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和某科技有限公司,纠集、雇佣被告人司某等19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并从借款人中物色被害人,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刻意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在短期内恶意垒高被害人的借款数额,以虚高的借款金额向被害人强索“债务”,对被害人童某等7人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活动,诈骗金额共计179万余元(其中未遂14万余元)。期间,方某为向被害人索要非法债务,组织、领导恶势力集团成员,采用恐吓、滋扰、强行入住他人住宅等“软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3次。组织领导集团成员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活动10起,先后对13名被害人非法拘禁。既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又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方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司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李某、贺某被胁迫加入被告人方某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套路贷”诈骗,并多次纠集他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他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方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综合其他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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