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套路贷团伙非法敛财竟聘律师作“法律顾问”
2019-08-10 14:56:32 | 来源:工人日报 | 作者:刘友婷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砍头息”“保证金”等多种名义减扣实际放贷金额,诱骗或强迫受害人签订空白或虚假合同后,暴力逼迫受害人偿还虚假债务……记者从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区首宗“套路贷”案件一审宣判,主犯彭某林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从2013年开始,彭某林、张某夫妇通过笼络亲友、胁迫他人、雇请打手、聘用律师等手段,逐步建立起恶势力犯罪团伙;从2014年底开始,郑某宾、尚某某合伙经营深圳市永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某等2人随后积极参与其中,合谋犯罪。
据介绍,两个团伙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有组织、有预谋地利用受害人急需资金慌不择路的心理而向其放贷,却以“砍头息”“保证金”“行业规矩”“过银行流水”等多种名义减扣实际放贷金额,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空白或虚假的借款、抵押、租赁、授权委托等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这两个犯罪团伙有一个交集点,便是具有律师身份的李某作为“受聘”于二团伙的“法律顾问”。
李某这名“军师”不仅指导两个犯罪团伙如何诱骗受害人签订空白合同、如何过虚假银行流水、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如何提起虚假诉讼等,还作为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以捏造的事实和证据积极参与对受害人的虚假诉讼,通过这种途径变相侵吞受害人财产。
经过审理,龙岗法院认为,以彭某林、郑某宾为首的犯罪团伙均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均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近日,该区法院对被告人彭某林、郑某宾两个犯罪团伙共11人涉黑恶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认定11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或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到2年不等,分别并处罚金500万元到5万元不等。其中,主犯彭某林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法官提醒,市民在借贷时听到或看到这些方式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套路贷”。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一定要通过正当途径进行借贷;如果不小心陷入“套路贷”,要保存如借贷双方信息、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短信、聊天记录、电话催收记录等相关证据,及时报警,用法律保护自己。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从2013年开始,彭某林、张某夫妇通过笼络亲友、胁迫他人、雇请打手、聘用律师等手段,逐步建立起恶势力犯罪团伙;从2014年底开始,郑某宾、尚某某合伙经营深圳市永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某等2人随后积极参与其中,合谋犯罪。
据介绍,两个团伙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有组织、有预谋地利用受害人急需资金慌不择路的心理而向其放贷,却以“砍头息”“保证金”“行业规矩”“过银行流水”等多种名义减扣实际放贷金额,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空白或虚假的借款、抵押、租赁、授权委托等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这两个犯罪团伙有一个交集点,便是具有律师身份的李某作为“受聘”于二团伙的“法律顾问”。
李某这名“军师”不仅指导两个犯罪团伙如何诱骗受害人签订空白合同、如何过虚假银行流水、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如何提起虚假诉讼等,还作为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以捏造的事实和证据积极参与对受害人的虚假诉讼,通过这种途径变相侵吞受害人财产。
经过审理,龙岗法院认为,以彭某林、郑某宾为首的犯罪团伙均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均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近日,该区法院对被告人彭某林、郑某宾两个犯罪团伙共11人涉黑恶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认定11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或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到2年不等,分别并处罚金500万元到5万元不等。其中,主犯彭某林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法官提醒,市民在借贷时听到或看到这些方式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套路贷”。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一定要通过正当途径进行借贷;如果不小心陷入“套路贷”,要保存如借贷双方信息、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短信、聊天记录、电话催收记录等相关证据,及时报警,用法律保护自己。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