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乐安一审宣判一起“套路贷”涉黑案
2019-08-06 08:37: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元春华 黎洁
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对江西首例“套路贷”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黄某和张某(另案处理)发现装GPS不押车贷款业务来钱快,先后在吉安、抚州合伙开设了未注册、无金融放贷资质的万达金融公司,开展“套路贷”业务。同年8月至9月,黄某和张某陆续在江西省鹰潭市、景德镇市、南昌市、萍乡市及浙江省杭州市等地分别组建开设了无放贷资质的车贷公司,拓展“套路贷”市场,以攫取更多非法利益。两人还先后网罗被告人席某、周某、黄某、杨某、刘某等多名社会闲杂人员以及有前科劣迹人员为公司服务。
以这些公司为外衣,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黄某和张某为首的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以不押车,有车就能贷,借款利息低等为诱饵,利用一些客户急需钱的心理,假借借贷之名,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贷合同,并在被害人车上安装GPS定位器,拿走车辆备用钥匙。随后,又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强行开走被害人的车辆,逼迫被害人交付高额的违约金、赎车费。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抢劫共154起,致1人死亡,非法获利200万余元,严重破坏了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黄某和张某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组织内所起作用大小、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表现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黄某和张某(另案处理)发现装GPS不押车贷款业务来钱快,先后在吉安、抚州合伙开设了未注册、无金融放贷资质的万达金融公司,开展“套路贷”业务。同年8月至9月,黄某和张某陆续在江西省鹰潭市、景德镇市、南昌市、萍乡市及浙江省杭州市等地分别组建开设了无放贷资质的车贷公司,拓展“套路贷”市场,以攫取更多非法利益。两人还先后网罗被告人席某、周某、黄某、杨某、刘某等多名社会闲杂人员以及有前科劣迹人员为公司服务。
以这些公司为外衣,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黄某和张某为首的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以不押车,有车就能贷,借款利息低等为诱饵,利用一些客户急需钱的心理,假借借贷之名,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贷合同,并在被害人车上安装GPS定位器,拿走车辆备用钥匙。随后,又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强行开走被害人的车辆,逼迫被害人交付高额的违约金、赎车费。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抢劫共154起,致1人死亡,非法获利200万余元,严重破坏了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黄某和张某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组织内所起作用大小、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表现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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